地方公共文化服务立法进展与内容比较
2021-03-25完颜邓邓曲元直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21年2期
完颜邓邓,曲元直(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将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明确提出到2020 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步入发展快车道[1]。随着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正式施行,公共文化服务被纳入法治化轨道,各地开始响应号召,积极开展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立法工作。
地方公共文化服务法规的出台对于建立健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丰富地方公共文化服务法规研究能够为地方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指导,有助于促进地方立法工作的开展。本文通过对已出台的地方公共文化服务法规的比较研究,分析总结地方公共文化服务立法的特点和不足,以期为尚未出台相关法规的地区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 地方公共文化服务立法进展
2011 年9 月29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2],这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公共文化服务法规;2012 年11 月,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3];2015 年 12 月,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4]。广东、上海、江苏均在国家层面的公共文化服务法律出台之前颁布了地方公共文化服务法规,也就是说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立法是从地方开始的,这些省市的地方法规为中央和其他地方的立法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推动和示范意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