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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监督侵权责任探析

2021-03-24王宸祚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1年2期

摘要:“避风港原则”是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提出的一个概念。这个法案旨在解决互联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本文拟介绍美国相关法律的规范以及实务见解,探讨实务上的争议,并借由归纳相关实务判决的见解,提出结论与建议,作为我国将来司法实务运作的参考。

关键词:避风港;网络服务提供者;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

分类号:D923

一、美国著作权法概述

由于美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网络著作权争议案件不断发生,已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上的困扰,故网络服务提供者希望能够通过立法来厘清他们在法律上的责任,不要因为他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进而使自已成为被告。依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针对数字化互联网的发展所产生的著作权问题,召开“关于著作权与邻接权相关问题的外交会议”,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简称WCT)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物条约》(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简称WPPT)等两项国际条约。然而,在上述条约制定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担心自身责任的增加,加上当时各方对于免责条件并无达成共识,导致在WIPO的国际公约中无法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为了能够落实前述所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物条约》,在多方的角力及协调之下,于1998年10月28日由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批准通过《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其中规定“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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