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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石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研究

2021-03-24潘思倩孙倩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1年2期

潘思倩 孙倩

摘要:深石原则最先由美国确立,主要解决控股股东在企业破产后的债权受偿排序问题,目前主要有自动居次与衡平居次两种模式。目前该原则在我国理论上并没有具体落实,但无论是理论中还是实践上一直有被提起,且也有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做参考,但在具体应用中还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出于维护司法公正性的目标还需要较为统一、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分析该原则在我国的应用情况,并结合具体现状给出参考性的建议。

关键词:深石原则;自动居次;衡平居次

分类号:D922.291.91

一、 案件基本情况

1.案情简介

(1)四川长虹电器与华夏证券破产债权纠纷一案

四川长虹电器是华夏证券的发起人,最初持股0.5%,华夏改制后持股比例降低了一半。1997年,在华夏证券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议案中明确四川长虹可得65万元的红利,但实际并未发放。2005年华夏证券被撤销,清算组向四川长虹发出了华夏欠其65万元红利的《企业询证函》,随后四川长虹也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并收到了登记回执。2008年一审法院受理华夏的破产清算后承认四川长虹的债权人资格,但华夏的破产管理人认为四川长虹无权申报债权。

一审法院判决中,首先承认四川长虹对华夏证券享有65万元的债权,但该债权清偿位于普通债权之后。四川长虹上诉后,二审法院仍支持原判决,其观点是:四川长虹的债权属于股东投资收益,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法律上未规定,原审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体现了对主体不同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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