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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引入保安处分的可行性

2021-03-24刘郝梦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1年2期

摘要:经济的快速发展如同是一个催化剂,在加速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其中相对棘手的就是青少年的犯罪问题。由于周围生活环境的变化使得一些未成年人的思想接近成年人,可是由于还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会受到处罚,治安措施应运而生。安全措施的制度化、法制化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自从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许多专家提出了构建安全措施的建议,争论一直持续到今天。

关键词:保安处分;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

分类号:D924.3;D922.14

一、保安处分制度概述

法治国家完善社会治理的重大课题之一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在刑法中有两种主要的形式:处罚措施和治安措施。刑罚在理论上一般具有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但是在我国的实践中,刑罚具有报应的功能,通过刑罚实现特殊预防必然会导致重刑的出现。如今,大陆法系国家用来达成预防犯罪的目的普遍方式采用刑罚与治安措施相结合的形式。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保安措施体系和制度框架,因此保安措施在实践中往往发挥着积极预防犯罪的重要作用。

保安措施有两个共同的条件:一是客观条件,即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主观条件,即人身危险。从客观条件上讲,实施保安措施必须以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依据。没有犯罪行动,安全措施是没有办法实施的。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进行治安处罚的前提都是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一些违法事实既是法官对被处罚人进行安全性处罚的衡量标准,也是被处罚人人身危险性的具体表现,在没有客观危害的前提下,法官如果通过主观判断来决定保障措施,实际上就没有了限制,法律就没有了严肃性,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也对维护法律的原则不利,对于没有违法的人采取安全措施。要求刑法的适用前提不在是违法行为,而是以推定的形式来认定人身存在危险。

主观上,行为人的人身存在危险是安全措施实施的前提条件。预防未来犯罪是治安处罚的主要目的,被处罚人适用的必须条件是具有人身危险。从国家立法的角度看,人身危险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是自由裁量模式,即法官通过具体的案件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做出自由裁量的判断,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规定。二是法家主义,即人身危险的标准是法律确定的,由法官依法决定对行为人是否采取安全措施。由于人身危险自身的灵活性,在立法中一一列举人身危险的实际表现不切实际,因此只能在立法中做出一般性的规定,然后根据各种具体情况进行相对应的判断。

二、保安处分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从我国现行的保障措施来看,无论是现行的法律保障措施,还是废除劳动教养,都对预防犯罪和社会防卫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因为还存在缺陷性导致并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作用。由于劳动教养制度是其不合宪性、不相称性和缺乏法律监督的所以遭到了废除,这也导致了实践中的弊端。以上安全措施与这些问题基本相同。一方面,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在舆论和政治的巨大压力下,不能很好的发挥公共安全措施的社会防卫功能和预防犯罪功能。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到安全措施的实施效果。

1.社会防卫的应然路径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详细的社会防卫理论,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在此基础上,针对某一阶段突出的社会问题或任务提出立法建议,并根据后期的具体情况和形势发展做出調整。这种灵活的方式,使得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可是在真正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导致了保障措施和立法都比较薄弱,这将导致法律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不能保障我国保障措施充分强有力的发挥。刑法保障制度可以增强刑法的功能,提高刑法的效率,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有必要在未来的刑法中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而保安措施保护制度的内在逻辑就是用法律制度来监督保安措施的实施。保安措施保护制度在发挥预防犯罪和社会防卫上发挥积极作用。

2.聚合犯罪预防力量的载体

近几年,我国提出了社会保障综合管理的理念,社会保障总体形势相对稳定,但依旧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监狱改革效果达不到预期;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率仍然很高;未成年人是犯罪的主要受害者;依然存在十分严重的社会违法行为,卖淫和吸毒现象普遍存在。并且在当今社会,智能化程度高的新型犯罪层出不穷。犯罪的手段也多样化、这使得我国社会保障总体形势不容乐观。然而,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的过程中,刑罚是依照的根本,其结果是犯罪率和涉案罚款数额呈正比例上升。从刑罚实践的特点来看,它更偏向于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在通过对犯罪分子惩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预防公众的违法犯罪,但是真正达到完全的预防犯罪还很难。因此,这就要求我国要通过教育和提高人民的综合素质来达到目的,寻找除治安处罚以外更有效的措施。由于犯罪分子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其人格采取正确的方法进行矫正,从而达到社会防卫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因此,建立治安处罚制度有利于行动者的转型,达到社会特殊预防和保护的目的。

三、我国保安处分制度构建设想

笔者认为,刑法中的治安处罚制度应当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相关联,有必要规定与之直接相关的处罚措施。

1.强制医疗

刑罚是《刑法》中第十八条规定的对无刑事责任精神病人治疗改进后的一种治安处罚措施。它适用的范围有三种人:一是对危害行为不负有刑事责任的人;二是限制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人;三是实施梅毒、淋病、卖淫嫖娼等危害行为的人。这三种类型在强制医疗程序的范围是有限的,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单独适用,是指没有犯罪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责的人,这只适用于精神疾病,不构成卖淫,梅毒,淋病患者;二是强制医疗与处罚相结合。在适当的场所,为了防止罪犯在监狱内伤害他人,应当实行强制医疗后再处罚,强制医疗应与安全监督分开。此外,由于该措施处理的是行为人,不应该有时间限制。

2.强制禁止

针对因酒精或麻醉品中毒而从事有害社会行为的人应该展开安全行动。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对吸毒者有法律规定,但酗酒者也是不利的。它们依赖的成瘾物质是不同的,可是长期依赖成瘾物质对认知障碍造成的影响是相似的。通过强制禁止,它有助于消除对毒品和酒精的依赖。在实施强制禁止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该先实施强制禁止,再实施处罚。

3.少年保护

劳动教养制度是劳教结合的一种保障措施。对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属于刑事责任或者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教育。各国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各不相同。因为未成年人对事物理解的更好更早,很多未成年人早熟。因此,一些国家甚至将刑事责任的年龄定在10岁以上。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责任的年龄无须改变,但未成年人保护制度针对的是未成年人,所以不应将刑事责任的年龄限制在14岁,而应限制在10-16岁的青少年。对于已年满16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不需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4.安全监督

这种制度和西方的安全拘留和强迫劳动类似。中国的安全监管制度是两种制度的结合,针对的是犯罪成瘾、危险性较大的行为人。不同意以合并或选择的形式实施安全措施。由于刑罚与保障措施的基本功能不同,一个是以预防为主,一个是以惩罚为主,要注意纠正。两者的结合或实现会从另一方面混淆这两个功能。安全监督时限是为了消除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由于时间有限,教育罪犯防止他们再次犯罪是不可能的。如果执行时间过长,就有侵犯人权的嫌疑。因此,安全监管期限应设定在一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

四、结语

目前,我们已经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但它在预防犯罪和社会防卫方面起著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今,中国正处于一个高犯罪率的时期,累犯的数量大大增加。此时,与其完全否定劳动教养制度,不如将其有益的部分落实到位,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为契机,将保障措施纳入刑法,形成保障制度惩罚制度。治安处罚法制化是世界各国刑法发展的趋势。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坚信安防系统一定会成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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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伟,袁红玲.《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审视与完善一一以<刑法>第17条第4款为中心》[J].《时代法学》,2015(6).

作者简介:刘郝梦(1995-),女,汉族,山东威海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贵阳5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