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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法律认定过程中若干疑难问题分析

2021-03-24赵路瑶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疑难问题分析

摘要:盗窃罪是一种对他人财产权利侵犯的犯罪。“多次盗窃”又叫“次数型盗窃”,是盗窃罪中五大类型中的一种。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多次盗窃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多次盗窃的具体理解以及次数的准确认定并没有厘清。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对多次盗窃的概念处罚,对多次盗窃法律认定过程中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多次盗窃;法律认定;疑难问题;分析

分類号:D924.3

一、对多次盗窃概念的理解

在盗窃犯罪的界定中,通用的认定依据之一就是多次盗窃,多次盗窃是判定行为人是否犯罪的关键。对于多次盗窃,在1998年以前尚未出台一个明确的界定。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多次盗窃进行了明确,如果在一年内入户或者在公共场所累积3次以上的盗窃的行为人的行为就会被判定为多次盗窃,要以盗窃罪处罚。对于这个解释,一部分人理解不到位,认为行为人在一年内3次及以上入户或者是公共场所进行盗窃才会被判定为多次盗窃。这种理解其实是有严重的逻辑问题。从法学的层面来看,应该是行为人一旦在一年内发生入户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或者是在公共场所发生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都要被判定为多次盗窃。也就是说着两种情形是包含在多次盗窃中的,并不是仅仅有这两种情形才被判定为多次盗窃。这个条款的解释是在强调这两种情况的严重程度,即只要有人有上述两中行为就要判定为多次盗窃。

从概念解释的层面来看,盗窃行为的次数在3次及以上,行为已经从初次盗窃向惯盗再向多次盗窃的方向上演变,继而可以判定行为人是处于犯罪故意状态,才会实施相同的三次及以上的入户或者公共场所盗窃行为。假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性,那么就可以将该行为人以多次盗窃罪论处。

二、多次盗窃中“次”的理解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明确强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对盗窃的时间以及次数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二次的争议性不大。但是对于“次”的理解却有着很多观点。有的认为“次”的前提要有同时同地,即在同一个固定的范围内进行了多次盗窃的属于一次犯罪。而有的则是认为“次”是一个概括性的犯意,系统地完成了持续的盗窃。还有的认为“次”是在同时同地在侵害行为以及能力范围内对受害对象的单个实施侵害的行为。笔者认为,刑法中对于次数的解释,应该着眼于主观、客观、时间和空间等方面。在主观上,应从同一性的角度界定数次盗窃的故意,在客观上,要对盗窃行为所处于的时间和空间进行综合考虑。假使行为人在同一或者是持续的犯罪故意下发生了多个盗窃行为的,且这个行为的发生时间间隔比较短,空间上大概是同一和独立的,则就可以认为是一次盗窃。比如,李四潜入某个小区,在五号楼处盗取一辆价值200元的自行车,在八号楼盗取五个价值500元的电动车电瓶,在九号楼盗取一部价值2000元的电动车,那么李四的这种盗窃行为算一次还是三次呢?又比如赵云在深夜溜至某个商场,撬开了A服装店,盗取价值500元的羽绒服,又在隔壁金店盗取2000元的戒指,后又在对面的餐饮店盗取现金1000元,那么对于赵云的这种盗窃行为又如何的判定呢?笔者分析认为,李四应该以一次盗窃罪论处,而赵云则要以多次盗窃罪论处。这是因为虽然李四和赵云都是都是在同一或者连续的犯罪故意下发生的多次盗窃行为,在时间上间隔比较短,空间上也较为集中,但是二者的最重要区别就是在于他们所侵害的对象和空间是否具有独立性。李四虽然在同一个小区发生了多次盗窃行为,但是相对空间是统一的,没有任何的隔断。然而赵云在商场内的空间不是太大,但侵害的金店、服装店以及餐饮店都是独立的具有封闭空间的个体,因此要以三次盗窃罪来判定。所以,对于“次数”的界定不能粗暴地从形式上进行简单的判定,还要从实质性的角度综合多个因素来判定。

三、多次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分析

多次盗窃是一种单纯的评价,不属于加重范畴,是构成犯罪的常见组成要件。那多次盗窃是否有既遂和未遂的情况呢,还是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在两年内有过3次以上的盗窃均属于多次盗窃,即是多次盗窃既遂。

多次盗窃的判定依据为“次”,而不是金额大小,数额是数次叠加认定的。其既遂的前提是行为人以盗窃受害人较大财产为目的在客观上发生了该盗窃轻微,并取得了较大的财物。也就是说每一次的盗窃行为都符合了盗窃的最基本的属性,虽然多次盗窃的行为成立了,不要求每一次盗窃都是既遂的,但是多次的盗窃行为说明犯罪已然成立。只是基于保护法益以及惩罚犯罪的立场,对每次行为都构成盗窃罪不作严格的要求。从这个层面来分析,多次盗窃也有未遂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盗窃较大财物的想法,但实际上并没有造成这么大财物损失的结果,那么因其他因素被迫终止了犯罪,这种情况也成立了未遂的情况,也就是讲多次盗窃可以当作是属于结果犯。

参考文献

[1]张正新.金泽刚.论 刑 法 中 的多 次 犯 罪[J].湖北社会科学,2011(7).

[2]谢财能.认定“多次盗窃”,已受行政处罚的次数也该计算在内[J].检察日报,2011(7).

[3]黄祥青.刑法适用疑难破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赵路瑶(1996-),女,黑龙江绥化人,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长春理工大学 吉林长春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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