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员可否作为本级人大主席团成员
2021-03-24王晓滕修福
人大研究 2021年3期
王晓 滕修福
随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陆续的召开,关于地方各级“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员是否可以作为本级人大主席团成员,尤其是监察委员会主任(简称“监委”)是否可以作为本级人大主席团成员成为议论的话题。地方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不作为主席团成员,已基本形成共识。有人认为,比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监委主任不宜担任本级人大主席团成员;有人则认为,监委主任也是同级党委成员(纪委書记),作为本级人大主席团成员未尝不可。
笔者认为,在“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下,各级监委主任与“一府两院”负责人员均不宜进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在“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下的地方各级人大例会做法不一。以2019年为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层面,多数纪委书记兼监委主任,不是省一级人大主席团成员,诸如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安徽省等;但也有少数省纪委书记兼监委主任进入到了本级人大主席团,如福建省。在省级以下层面,市、县纪委书记兼监委主任进入本级人大主席团的就更多一些。笔者发现,纪委书记兼监委主任进入大会主席团的地方人大,政府首长(也是同级党委副书记)也进入到了大会主席团。笔者在想,这些地方推选政府首长、监委主任为人大主席团成员,可能是基于政府首长、监委主任也是同级党委成员。因为同级党委成员一般都会被推选为本级人大主席团成员。笔者认为,“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员即便是同级党委成员,也不宜进入本级人大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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