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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河源实践探索与思考

2021-03-24常正亮

人大研究 2021年3期

常正亮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四大职权之一。近年来,广东省河源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依规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为推动河源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本文结合河源市第六届(2012—2016年)、第七届(2017年至今)人大常委会的履职实践,总结归纳履职经验和心得体会,就履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与解决对策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拙略之见,旨在为行使好这项职权提供有益参考。

一、实践及成效

(一)履职概况。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广东省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对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作出了具体规定。河源市也于2001年3月23日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河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意见》,对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提出了原则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河源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如何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积极探索,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履职期间,依法作出决议决定45项(具体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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