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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法中的民事责任

2021-03-24刘汉兴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9期
关键词:环境法民事责任

刘汉兴

摘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是认可的,并且在实施过程中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相应保证的。我国在发展过程中颁布了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稳定。本位主要对环境法中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浅略的分析,以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环境法;民事责任;免责条件

环境法中的民事责任不仅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共性特征,而且还具有独特的个性特征,是民法中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笔者主要从环境法中的民事责任以及构成条件、和无过失责任的免责条件以及民事责任承担形式等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以助于人们能够对环境法中的民事责任有着正确地认识,并且能够通过环境法对环境污染以及破坏行为的实施者进行准确的民事责任追究,进而能够有效维护被害者的合法权益。

一、环境法中的民事责任

环境法中的民事责任是具体的民法中民事责任的形式,不仅具有民事责任的共性,还具有一定的自己的特性特征。在环境法中,公民、法人如果因为对于环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坏,并且使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与利益等受到侵害,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这就是环境法中的民事责任。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对于民事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比如第四十一条的《环境保护法》中所规定的“对环境造成污染并带来严重危害的,需要相关责任人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将危害排除,并且要对直接受到损害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一定的损失赔偿。”

通常情况下,引起环境法中的民事责任的多是侵权行为,也就是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使得他人的财产以及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在环境法中所体现出的人身权利具体包括人身自由权、全面健康权等。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环境侵权不会对受害客体起到直接的作用,而是通过发生在“环境”中介物侵害受害客体自身的合法权益[1]。比如,某些企业在生产发展中由于不合法的污染物排放行为,使得环境受到污染,然后对人体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或者生命健康威胁,就可以根据环境法对其进行民事责任追究。

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环境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特征,具体如下: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侵犯对象是个别人,而环境致害主要是社会性的权益侵害现象,这属于社会性的公害,一个区域的人群往往是侵犯的范围和侵犯的对象,并不是个别人,不过少数情况下是一次性的危害。

(二)一般的侵权行为大多数都是一次性侵害,而环境侵权的特点主要是持续性与反复性。

(三)环境侵权与一般侵权都的救济方法是极为不一样的,通常情况下事后补救法是一般侵权所应用的方法,也就是对个别人造成的损害进行损害赔偿;环境侵权所采用的损害赔偿办法多数都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进行的,这是比较消极和被动的,因为这样的方式并不能将危害从根本上排除,还极为容易导致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传统的救济理论以及法律制度并不能将救济功能妥善的发挥出来,而建立起预防性和防止性的救济理论以及制度在环境侵权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环境法中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颁发了各种法律法规,其中环境法中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有一下三个:

(一)违法行为

行为人在排污和破坏环境时,其行为会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危害,而环境污染也会带来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在多数情况下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比如,某些企业在进行生产时,如果所排放出的污染物能够在国家所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这样就不会发生违法性的行为问题。但是如果在特定地区,污染源相对集中,那么当污染物已经严重的超过此处环境的最大容量,使得环境被污染,这时就会对周围的居民财产以及人身健康安全带来危害。倘若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就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其进行一些行为操作时导致了他人受到了损害,也就是将污染物违法排放的行为是构成环境法中民事责任的条件[2]。

(二)损害事实

行为人的行为真实的造成了损害事实,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对环境资源造成了实质性的污染和破坏,并且带来严重的危害和后果。

(三)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与损害事实这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存在的情况有两种,分别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必然性因果关系)和间接的因果关系(偶然性因果关系)。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既要将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又要将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有效的提供出来。

不过在环境法的民时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比较复杂,至少与一般侵权损害相比是这样的。比如,有些环境污染物会对生物和人体都带来一定的危害,但是这种危害并不能找出其中污染物的来源,使得并不能对其进行科学快速的说明,也不能将其因果关系作为直接证据。

三、环境法中无过失责任的免责条件

通常情况下,构成环境资源民事资源的条件,就需要将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起来,不过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一些情况将免予承担环境资源民事责任:

(一)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

环境法中所提到的不可抗力也就是人们在不能抗拒的客观情况之下,也就是受到当时客观环境影响的条件下,不能进行主观预见,也不能进行排除,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对他人的环境资源权益实施实质性的侵害,按不过已经构成了一定的侵害危险或者有可能带来侵权情况,那么就需要侵权行为人将危险消除。

(二)恢復原状

环境法中要求环境侵权行为人将已经被侵害到的环境权益恢复到为侵害时的原有状态。通常情况下都是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后利用当前的经济技术条件来实现原有状态的恢复[4]。

(三)赔偿损失

环境侵权行为人需要用财产补救的形式弥补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危害,这是在环境资源民事责任形式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责任承担形式,不仅可以合并采用,还可以单独采用。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环境法中的民事责任与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有着共同之处,不过也有着比较特殊的地方,所以要将民法理论中与环境法发展有益的理论进行结合,使其能够实现互补式的发展,这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研究。

参考文献:

[1]方景.环境司法中的预防性民事责任适用研究[J].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2020,v.30;No.123(5):52-56+79.

[2]徐本鑫.民事司法中环境修复责任的选择性适用[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47(5):7-7.

[3]刘士国.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评析[J].东方法学,2020,(4):196-204.

[4]柯坚,朱虹.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协调和拓展——以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沟通为视角[J].2021(2011-5):9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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