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身份性淡化
2021-03-23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2期
(东北林业大学 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宅基地使用权在流转中受到了身份性的严格制约,其身份性禁锢了宅基地财产价值的发挥,影响了农民的财产性收益。202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没有打破身份限制。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突破,这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发生。日益严重的隐形流转问题、大量宅基地和农房闲置问题、司法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都对淡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提出了要求。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身份性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身份性的体现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身份性是指权利主体基于身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基于身份性而严格限制其流转。《民法典》第363 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相关规定,主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以身份性为前提①1999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2004 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严禁城乡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2007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农村住宅用地仅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