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圈层”社会:新兴社会组织的三种类型及其比较
2021-03-22王学梦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王学梦
(华东理工大学 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237)
一、 引 言
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大力培育社会组织,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赋予的历史重任,也是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新型社会治理共同体、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助推器”。受到国家治理传统的影响,我国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异常紧密的联系,政府在推动、扶持和孵化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样在学术界,这二者间复杂而微妙的联系历来也是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研究的焦点,取得了大量极富见地的研究成果。
就社会学的有关研究来看,关于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关系的论述,主要沿着“单向支配论”与“双向互动论”两种脉络展开。在“单向支配论”者看来,政府在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中居于主导性地位,社会组织对政府具有较强的依附性。如康晓光率先提出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根据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性质差异,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建立了一套分类控制体系,呈现出行政“吸纳”社会的逻辑[1]。陶传进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存在着一种既控制又支持的“双轴”关系[2],但其对支持性关系的强调本质上并未改变国家的支配性地位。黄晓春则关注了基层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机制,认为在行政发包制下,基层政府开始迈向一种通过发展社会组织而重建自身灵活性和弹性的行政“借道”社会的现象[3],政府购买服务继而呈现出以体制内需求为导向、就近圈内购买以及悬浮于社区治理网络等特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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