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背景下制度能力对村民水环境治理决策行为的影响
——基于Double-Hurdle模型
2021-03-21马鹏超朱玉春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马鹏超 朱玉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农村水环境是指分布在广大农村的河流、湖沼、沟渠、池塘、水库等地表水体、土壤水和地下水体的总称,是农村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直接关系着农业发展、农民健康及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也相伴而生,其中水环境污染问题尤为严重。同时,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引发农村地区大量劳动力外流,导致农村空心化、非农化、老龄化现象持续加重,农村公共事务治理面临着多重危机,农村集体行动能力不断衰落[1]。河长制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一项制度创新。截至2018年6月底,我国共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30万多名,并设立村级河长76万多名,打通了河长制“最后一公里”,实现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转变。自河长制实施以来,我国河湖管理和治理水平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水环境日益改善。然而,河长制是水环境治理的一种长效机制,其效用的发挥具有一定的迟缓性,水环境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彻底解决。尤其农村水环境污染点小而多,污染面广而散,水处理系统不完善,供给总量仍然不足,呈现供给主体单一化与政府责任集中化,其他供给主体特别是作为主要受益者的村民没有很好的被调动起来,存在着“边治理、边衰退”和地方政府监管乏力问题[2]。农村水环境治理属于公共资源治理,具有典型的集体行动属性,需要公众的有效参与才能实现善治[3]。……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