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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外出购药遭遇意外,养老院应否担责

2021-03-17颜梅生

老友 2021年2期
关键词:经营者养老

颜梅生

编辑同志:

我母亲年近八旬,现居住在一家养老院。去年11月的一天深夜,天气寒冷,我母亲因身体不适,决定外出购药。宿舍管理员明知我母亲视力低下,却未加制止或给予必要帮助,允许我母亲外出,养老院保安看见我母亲走出大门,也是视而不见。不幸的是,我母亲不慎摔进枯水沟,因头部受伤严重而去世。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养老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王××

王××读者:

养老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民事法律关系看,养老院必须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只要是对应的主体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由第三人所致,也应该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必须就第三人不能偿付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养老院作为给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组织,虽具有公益性,但并不能排除其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身份,也不能否定其管理区域属于公共场所。养老院宿舍管理员、保安放任你母亲独自外出购药,无论其是对可能出现的意外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还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意外,都意味着其由于失职而应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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