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与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比研究及启示
2021-03-17钱金超黄菀尔汪宁辉朱金兰
成长 2021年3期
钱金超 黄菀尔 汪宁辉 朱金兰
摘 要:本文通过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和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两部特殊教育立法在其特殊教育发展史上的影响进行对比阐述,发现中国在特殊教育立法上存在不足,在此大背景下提出可借鉴性启示,以期更好的发展中国特殊教育事业。
关键词:《残疾人教育促进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 对比研究
人人能享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享受权利的基石,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保障。
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中,对弱势群体权利的关注已成为社会和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之一[1]。现实情况下,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保障特殊人群的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特殊教育立法就是国家运用知识和规定程序对特殊教育制定相关的法律。从客观上说,特殊教育立法的构建与完善决定着各国特殊教育的成败。
1 从特殊教育立法时间和发展状况看,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比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早且完善
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于2004年颁布,由其前身《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1975年)通过三次修订而成,其内容在保留原本的六大基本原则基础上增加了自闭症和创伤性脑损伤障碍两类保障类别、年龄范围向两端延伸至0-21岁、在个别化计划中补充了个别化教育计划、个别化的家庭服务计划、个别化转型计划以及正向行为支持方案以及对残疾学生的学习成果做出评估等内容[2]。
中国在1994年出台了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