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论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规则构建
——以环渤海地区《民法典》的解释适用为视角
2021-03-16李硕,孔倩
天津法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信息
李 硕,孔 倩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研究室,天津 300204)
大数据时代,云储存的成本低廉、时间永久与搜索引擎强大的信息抓取能力耦合,导致信息传播的速度、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颠覆了人类记忆正常遗忘模式,使记忆成为常态,遗忘成为例外[1]。一方面,海量数据巨大的商业价值导致天然的信息利用冲动,另一方面,信息的碎片化和脱语境化导致个人数据形象偏差,阻碍人的自由发展。2018年生效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删除权(被遗忘权)。《民法典》第1035条和第1036条规定信息处理原则和免责事由,是否可将其作为被遗忘权的请求权基础,权利保护是否具有正当性,在权利谱系中应采用何种保护路径和标准,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纳入2020年立法议程的背景下,这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个人信息合法公开的现状考察
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对已合法公开在网络上,但不恰当、不相关、超出最初处理目的、继续保留会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要求数据控制者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2]。探讨被遗忘权本土化的前提是权利保护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信息合法公开的现状和保护困境是必要性之所在。
(一)背景检视①
1.网络使用普遍化和知情同意权失灵导致信息失控风险增大
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搜索引擎用户规模约7.5亿,人均每周上网时长30.8个小时,线上互动分享成为一种社交文化。在信息搜集阶段,个人未真正阅读隐私条款、知悉公开风险成为常态,难以真正“知情”。……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