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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共同善”的维护

2021-03-15唐东哲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1年23期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

唐东哲

【摘要】“共同善”这一概念的内涵有双重维度:第一,作为个人完满的“共同善”,也即所有个体都以某种方式的自我实现为最终导向;第二,作为协作之善的“共同善”,也即我们在政治哲学中所说的“公共善”,这样的协作之善构成了所有人自我实现的不可或缺的基础。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一个直接危害就是对“共同善”的损害,这不仅仅体现在对生命这样一个个人完满的基本方面的剥夺,也体现在对一个人的长远的自我实现的影响。疫情暴发以来,我国全面、迅速以及有效的防控手段都体现出了对“共同善”的维护,包括对生命、财富、个人尊严等作为个人完满之善的维护,而此次全国上下一心的行动本身就是一种“协作之善”。“共同善”的维护不仅是我们疫情防控的导向和目标,同时它也给我们的疫情防控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第一,永远将人当成目的,而不是手段;第二,在每一个行动之中都要尊重每一个“共同善”。

【关键词】 新冠肺炎疫情   “共同善”   个人完满  个体的善

【中图分类号】B8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23.010

“共同善”(Common Good)始终是伦理学学科的一个核心话题,它在核心的意义上指一些基本的、能被所有个人所追求的善,在非核心的、次要的意义上指一个团体或社团的一种公共的利益,这时“共同善”的概念等同于“公共善”的概念。从我国以及全球的层面上来看,此次疫情不仅直接地妨碍了所有个体的善的实现,也对“公共善”的维护提出了极大的挑战。这不仅提醒我们要切实地维护好“共同善”,同时也给我们在维护“共同善”的过程之中提出了一些必要的道德要求,从根本上来说,对“共同善”的维护即对每一个自我实现权利的维护。

共同善的双重维度

作为伦理学及政治哲学研究的一个方面,“共同善”这一词语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最早我们可以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找到它的所指:“共同善”意味着共同体赖以建立的一种共同利益,“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1]这样一种对“共同善”的刻画十分容易让我们联想起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概念,在这样的一种界定下,“共同善”和公共利益相等同,也即是说,“共同善”和“公共善”等同。这样一种界定是正确的么?诚然,公共利益是“共同善”内涵中的一个十分重要且不可忽视的方面,然而这样解释并不是“共同善”的核心情形,并且,在下文将指出,当我们过于注目在这样一种界定上时,我们对“共同善”的理解将滑向一个十分危险的边缘。

在亚里士多德提出“共同善”后,阿奎那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基础之上发展并明确了“共同善”的概念,“共同善”不仅是统治者的目标,同时也关乎个人伦理,这是因为,“幸福也是一种‘共同善”。[2]而作为新自然法学派最重要的代表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则在阿奎那哲学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完备的“共同善”的三重内涵:首先,存在着一组适用于每一个人的完满的七个基本方面(“基本善”),[3]就此而言,存在一种共同的善;其次,就完满的每一个基本方面都能够被每一个人以不同的方式实现而言,每一个方面都是共同的善;最后,为了能够使每一个人实现完满,共同体必须创造一系列的条件,这样的条件就是一种共同的善。[4]

菲尼斯对于“共同善”的解释刻画出了“共同善”的双重维度:第一,个人之善;第二,协作之善。这样的一种描述更加符合“善”的原本内涵:“善”是属人的,也就是说,善这一概念根植于“个体”,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善”在首要及最高的意义上指向了个人完满及幸福,也就是说,善就是个人完满或幸福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因此,个人完满的实现构成了“共同善”这一概念的核心情形,而我们讨论过的“公共善”则是包含在协作之善当中的,其处于双重维度体系中的次级位置,首要并且核心的是个人的完满和实现。实际上,在我们对实践科学进行探讨之时,“P或非P”的逻辑学或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是不适用的,在“共同善”的概念的双重维度之下,我们不能说个体的善是“共同善”,而作为次要意义的协作之善就不是“共同善”或者采用相反的说法。亚里士多德最早使用了“核心情形”的方法论,在对友谊的分析中,他区分出了三种友谊:真正完全为了对方之故而考量的友谊、对自我有益处的友谊以及快乐的友谊。其中,第一种友谊是友谊的核心情形,然而这种核心地位并不排斥其他两种成为“友谊”的具体示例。同样地,在我们对“共同善”这一概念进行分析之时,需要准确地定位“共同善”这一概念的核心情形,也要辨别出“共同善”的次要情形,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理解这一概念。

我国在疫情防控中所展现的“共同善”

在这一次的疫情防控中,“共同善”的话题何以能够引起我们的关注?首先,毫无疑问,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最重大的灾难便是对“生命”的抹杀,而之所以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让我们如此心惊胆战,恰恰在于我们对生命的珍视。“生命”就是这样一种共同的善。对生命这一基本价值的探讨为我们直接刻画出了“共同善”这一概念的轮廓,使其成为所有个体的伦理追求的目标,既有形而上学(事实)的根源又有伦理学(价值)上的根源。從事实上来说,生命构成了每一个个体的实在的基础,每一个个体的实在都是生命的展开和完善,从事实的角度上来说,每一个个体一生的展开可以化约为生命的延续和发展,是我们作为理性存在者的实在之根本。其次,从实践上来说,生命的保存保有是每一个个体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基础。菲尼斯认为基本价值之间不可通约且并无排序可言,然而在罗尔斯等人看来,在我们为了人生计划的实践而进行的实践理性考量进程中,有一些基本条件是要得到满足的。如果我们采用这样一条进路,那么生命作为一种基本价值是每一个人的完满的一个方面是毋庸置疑的,并且,其还是首要的“共同善”,是我们追寻其他人生计划的起点和根本条件。只有在我们进行价值追求时,将生命的保有放在首要的有待完善的地位上,我们才能进而追寻其他的价值。而在此次疫情防控过程之中,许多国家不惜一切物力财力对生命进行挽救的措施便体现了对“生命”这样一种根本的“共同善”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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