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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出资并以另一方名义购房, 其中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2021-03-11

分忧 2021年3期

现实生活中,同居男女的财产问题你知道怎么处理吗?那“同居期间,一方出资,却以对方名义购房”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案例:小王与小于是一对男女朋友。二人同居期间,小于因病去世。在小于去世不久,小王就一纸诉状,将小于的父母告上了法庭。

小王诉称,她和小于在一起后感情一直很好。他们曾约定,由小王出资,小于出名,一起购买某开发商的房屋一套。小王从银行取出57万元,外加5万元现金,一起交给了小于用作购房预付款。小于将该笔钱交给开发商以后,还没等购房合同下来,小于就去世了。开发商本该把这笔钱退还给小王,但却把它当作小于的遗产退还给了小于的父母。小于父母无权领取,应当返还给小王。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小王向法院提供了从银行累计取出57万元的银行凭证和开发商出具的购房《收款收据》。

小于父母抗辩称,小王没有提供她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而能够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收款收据》上又没有记载交款人为小王,因此这笔购房款不属于小王。

法院认为,小王提供自己取款57万元的事实以证明案涉购房款是由自己支付,但小王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小王将取出的57万元款项交付给小于及小于以该笔款项作为案涉房屋购房款的事实。在无相反事实的情况下开发商有理由相信小于就是案涉购房合同的购房者,其在案涉房屋无法继续购买时,将已经交付的购房款向合同相对方小于的法定继承人返还,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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