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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若干涉税实务思考

2021-03-11谭红波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2期
关键词:程序

谭红波

工作单位:广东东莞恒尚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程序中,涉税的情况多种多样,比如拍卖破产企业财产的税费转嫁、合同履行完毕但破产企业未提供合法票据继而产生税收潜在损失的求偿权申报等。笔者结合税收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把实务工作中的遇到的一些典型的拍卖不动产涉税问题,在本文中提出自己的看法,旨在抛砖引玉,和读者探讨。

一、拍卖破产企业财产的税费转嫁争议

京东拍卖或淘宝司法拍卖公告的页面上,通常会有这样一个税费转移承担的约定条款,比如在公告中明示:办理交接、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以及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一切欠费(如物业费、水电费、车辆违章费和停车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买受人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缴纳税费的义务,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费用自理。

拍卖发起者为了提醒各位潜在买受人注意这个要约内容,一般会把这段内容的字体特别加粗加黑以示强调。在实践中,基于被拍卖财产的企业已经普遍具备破产原因,普遍丧失了支付税费的的能力,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也是一个可以理解且常见的交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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