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执行日追溯调整机理及事项剖析
2021-03-11马永义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2期
关键词:事业单位
马永义
受制于《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所厘定的“双基础”会计核算原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要求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账套和预算会计账套应分别执行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8〕3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也严格依据“双基础”原则对首次执行日的财务会计账套和预算会计账套做出了追溯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文拟对追溯调整的机理和相关调整事项加以具体剖析。
一、关于追溯调整机理的剖析
自2012和2013年度以“双分录”为表象特征的行政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以来,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基础既不是严格的收付实现制也不是严格的权责发生制。《新制度》要求财务会计账套应执行严格的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账套应执行严格的收付实现制。对于政府会计主体执行《新制度》前后会计核算基础的差异,自然需要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以确保《新制度》的顺利落地与实施。
认真研读《衔接规定》后我们不难发现,《衔接规定》对财务会计账套和预算会计账套均实施了严格的追溯调整政策。具体而言,针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以前发生的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确认和计量但未确认和计量的业务事项,以及应依据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和计量但采用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业务事项,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追溯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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