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文学艺术类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明
2021-03-10何春彦
艺术科技 2021年2期
摘要:在法律规定的“实际损失+合理支出”“违法所得+合理支出”“法定赔偿+合理支出”三种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下,司法实务中文学艺术类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明主要涉及权利人实际损失证明、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证明、法定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证明、合理开支的证明。不管最终裁决适用的是何种计算方式,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证明、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证明始终是核心。按照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需要原告结合自身作品的特点、被告的侵权方式等举证,确定一个具体的数额。合理开支的证明要有票据支撑且与制止侵权行为直接相关。在适用法定赔偿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原告作品对被告所得的贡献超过了法定赔偿的限额,可以超过限额裁判。
关键词: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损害赔偿;法定赔偿
中图分类号:DF5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2-0-02
0 引言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中规定了3种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分别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在此基础上,赔偿的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为3种“1+1”模式。在具体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不管选择何种模式主张权利,均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计算标准下的损害赔偿数额。以往学界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侧重于完善计算方式、适用现状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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