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
2021-03-10高姗
艺术科技 2021年2期
摘要:人工智能区别于人类的非生物性使其创作物被纳入现行著作权法保护一事备受争议。但不同于写作工具论,只要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独创性且体现了一定的智力成果,那么将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内就是具有可行性的。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将版权赋予符合作品独创性标准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励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人工智能成为其创作物版权的归属者并不可取,专利权利用尽也使得人工智能设计者不宜拥有生成物版权,从激励创作角度出发,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可发挥其最大效益。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F5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2-00-02
日臻完善的科学技术使对人工智能新功能的开发如脱缰野马,人工智能在使社会生活更便捷多元的同时也带来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艾伦·图灵等计算机大师曾预言人工智能将使人类生存发生巨大变化,为将人工智能对人类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必须在问题积重难返前,用法律合理规制安排。在众多挑战中,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法学研究热点之一。
1 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概述
1956年在达特茅斯会议(Dartmouth conference)上首次出现了“人工智能”一词,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是一种可以借助大数据对技术进行分析和处理,在依照程序运行过程中可以自主学习,不断优化自身功能的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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