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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概念边界与功能结构

2021-03-09刘思聪

理论建设 2021年1期
关键词:规范制度建设

刘思聪

(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

回望党史,“党内法规”这一概念于1938年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首先为毛泽东所提出,自此党内法规成为党的建设的重要方面。在不同时期,党的领导人在不同场合论述和强调了党内法规的重要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内法规工作也驶入理论建设与实践的快车道。2016年12月,党中央通过《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2016年《意见》),正式提出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在党章统领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这是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这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顶层权威设计为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规划了基本路径。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建设对于党实现长期执政、全面从严治党、提升执政能力等多个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关于党内法规制度的诸多研究中,学界对作为理论概念或学术概念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的研究成果相对缺乏,因此仍需要进一步探析其历史实践、概念定义、外延边界,并探究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的内部结构与功能,概括其基本特征和制度价值。

一、历史实践与概念界定

(一)始终重视党的自身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取得革命胜利,党的自身建设工作及其关联的法规制度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应对、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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