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价值
2021-03-09杨宏良
民主与科学 2021年6期
杨宏良
疫情防控常态化后,我们更应该注重防控工作中个人信息保护,让人民群众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满意感。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一致、共克时艰,取得了抗疫的伟大胜利。但是,新冠病毒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经过几轮的变异已经相当狡猾,2021年以来哈尔滨就暴发多轮疫情,包含江某、付某等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详细流调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给当事者造成不小的社会压力。如何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指导,通过对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可行性的完善措施,力求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既能高效、迅速地抑制病毒传播,又能避免因个人信息保护不力对公民造成伤害。
个人信息概述
自2021年11月1日起《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翻开崭新一页。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1]《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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