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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困境和出路

2021-03-08周兴康

科学与财富 2021年2期

周兴康

摘 要: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蓝图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浪潮中。本来认为应该是发生在公共权力掌握者中的受贿罪,已经肆意漫溢并扩散于公权力范围之外。 这种无国家人员之名,但却行“国家工作人员权力之实”的经济犯罪不但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竞争秩序,而且还会阻碍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展开。我国刑法为应对此类型犯罪,制定了相应的责任制度进行规制,这当然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该罪的解释和适用仍存在一些争议。本文主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当今法务实践下存在的困境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并藉此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事责任处遇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构成

(一)犯罪主体

1.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184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1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1事业单位。

在事业单位中不具有这些职能和职权的,而仅仅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将体育裁判的业务行为、医生的诊疗行为等作为公务对待是不符合公务的内涵的,这些单位中不从事管理、领导、监督、组织活动的人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不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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