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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禁止相关问题研究

2021-03-08冯昊

科学与财富 2021年5期

冯昊

摘 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灵魂,信托财产的执行取决于信托的独立性。本文通过对信托财产及受益权强制执行的理论以及实践进行考察以及和国外的强制执行规定进行比较,并提出一些当前存在的缺陷及改进建议。

关键词:信托;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一、文献综述和理论阐述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代委托人管理的财产,作为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研究信托制度的重点。信托财产首先是委托人把信托财产通过一定方式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登记,确定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依托于信托财产,所以信托行为的核心是信托财产,因此讨论信托财产有着重要的意义。研究国际以及各个国家的信托制度,信托财产在其中都是重中之重,因为不管哪个国的信托制度,信托关系的发生首先都是从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开始的,信托关系的终止也是从信托财产的注销结束的。在我国当下的信托法律制度上看,由于我国所有权制度采取的一物一权,所以我国信托法没有规定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信托法仅是规定了受托人。从相关规定看,信托法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对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作出了规定,首先受托人不能对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同时进行管理,这是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所决定的,因此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应该分别进行管理,设立各自的专户,并分别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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