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传统的法治学意蕴
2021-03-07殷晨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0期
殷 晨
(西北政法大学 法治学院,西安710063)
几千年前,华夏先民就已经开始塑造中华文明的基因,在缔造华夏文明的道路上不断前进。天人合一、追求和谐之价值观已经深深烙印在中华文明之中,这种理念在法律思想中就形塑为对“无讼”目标的不舍追求。无讼思想在中国薪火相传,其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追求及一般民众的普遍法律心理几乎贯穿了中国整个传统社会。调解作为“无讼”理念的外化,以一种非正式的解纷方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角色。今日中华法系已告解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开启了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大门,作为中国传统法治学术思想的“无讼”传统正是法治学重要的学术理论资源。
一、“无讼”传统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
一定的思想,总是需要生发在适宜的社会历史土壤之中才能生长为一种共同的心理认知。汉武时期,引礼入法,独尊儒术,中国礼法之体系开始形成,“无讼”传统正是发源于儒家伦理法的传统,在传统社会治理能力与不断膨胀的人口与疆域之间矛盾的作用下,形成在传统乡土社会的背景之上。
(一)儒家伦理法的传统
儒家伦理法是一个把宗法家族伦理奉为至尊,待之如圭臬的法文化体系。[1]150在这个体系中,毋庸置疑,宗法家族伦理高居于至上之地位,是根本的大经大法,统摄了法的价值、法的心理及法的运行,以伦理为衡量、评价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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