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数量界限及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辨析
2021-03-07李英伟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1期
[摘 要]税收分配有其内在的规律性,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马克思经济学不但揭示了国家税收的基本原理,而且明晰了税收收入存在特定的数量界限。总体上看,组织财政收入职能在整个税收职能中居于首要地位,组织财政收入与其他税收职能之间是辩证关系,税收的职能作用是历史的变化着的,税收职能从单一组织财政收入必然走向综合。从课税对象来说,执行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主体税种应是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而不是资源税和行为税。
[关键词]马克思经济学;税收职能;组织财政收入职能;数量界限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21)01-0091-06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和《资本论》等主要经济学著作中所论述的分配理论揭示了社会化大生产的一般规律,适用于任何社会形态下社会产品的分配。其关于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六项扣除”,涵盖了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补偿基金、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和用于购买消费资料的消费基金的扣除,同样体现了现代公共财政的主要目标和基本理念,而其中每一项都离不开税收的主导作用。同时,马克思经济学阐明了国家税收的本质和税收收入的数量界限,其中蕴含着主要应由哪些税种执行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思想。
一、马克思经济学国家税收的基本原理
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中有关土地财产收益分配规律的内容揭示了国家税收的基本原理。土地所有权是人们的社会关系在土地问题上的表现,地租则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1]698,土地财产的国家所有使其收益形式由地租转化为国家税收。……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