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法律问题分析与优化策略研究
2021-03-06王月强
卫生软科学 2021年2期
王月强,宋 捷
(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上海 200040)
1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立法进展
医疗损害鉴定对于医疗侵权诉讼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沿革,医疗损害纠纷中的鉴定体制经历了单一、双轨、统一3 个不同的立法表现形式。
1.1 单一的技术鉴定体系
1987 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根据《宪法》及《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所设定的行政区域规划,按照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县级(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的划分方式,分级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这种基于行政区域规划设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与国家卫生行政管理职能层级相适应,能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化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医患纠纷提供技术性依据。2002 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虽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代替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但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体制基本沿用原先的行政分级模式,只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主体方面做了简单调整,即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为各级医学会负责。
1.2 双轨制的鉴定体系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医疗事故为诉因的,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以医疗赔偿纠纷为诉因的,则适用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二元化问题,同时也就打破了以往单一的医疗事故鉴定方式,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双轨制鉴定体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