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研究
2021-03-06缪建邹思源赵学辉
消费导刊 2021年23期
缪建 邹思源 赵学辉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引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求,央企等国有企业的满足应招必招的采购项目均需要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竞争性谈判采购(Negotiated Procedure With Competition)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招标程序,其具体流程是通过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多轮谈判,最终选择符合既定评审要求的供应商达成交易。中国《政府采购法》借鉴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规定其为五种采购方式之一,也成为我国政府采购中经常采用的一种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因为其具有显著的优点:(1)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询价采购方式对比,其最大有利之处是可以进行多轮方案和价格比较;(2)对比议标采购方式,采购方可以与多个供应商进行磋商和谈判[1]。但是在应用这种充满变化的谈判较量的采购方式过程中,买卖双方都有可能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或者不能给采购方创造的商务采办应有的价值。国有企业的采购性质和政府采购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国有企业也可以在非应招项目采办过程中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国有企业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法律适用性
依法治国、从严治党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党中央和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提出了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的要求,因此国有企业必须合法合规地合理选择采购方式,经得起党纪国法的审计和监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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