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升激励、薪酬管制与投资效率*
2021-03-05姚文英张晓凤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姚文英,张晓凤
(新疆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830012)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企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企业经理人的市场化薪酬合约开始逐步建立并实现了较快发展,但也因此加剧了委托代理问题。为了缓解这一问题并实现对高管的薪酬激励,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薪酬与业绩挂钩的制度,使得高管薪酬呈爆发式增长。但是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后,国企高管出现的“天价薪酬”、薪酬与业绩倒挂以及薪酬粘性不对称等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为了应对公众的抗议和维持社会公平,2009年9月16日,人社部等六部委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央企高管发出“限薪令”(地方国企参照执行),规定企业高管的年薪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挂钩。
作为政府促进社会公平、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薪酬管制本身存在一定的合理性,陈冬华等认为“由于国有企业具有实现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的多元化身份,因此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相对难以衡量,完全与业绩相挂钩的薪酬契约不能发挥其作用,故政府进行干预、实行统一的薪酬管制成为必然结果”[1]93。学者们就“限薪令”的政策干预效果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对薪酬管制政策的研究出现了两方面的对立观点。一方面,许多学者持怀疑态度,陈冬华等认为“薪酬管制的存在使高管更多的转而去寻求在职消费”[1]97-98,徐细雄、刘星甚至认为“其引发了高管腐败等问题”[2],并“由此带来了高管监督成本的提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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