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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

2021-03-05刘晓彬

商业文化 2021年31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制度

刘晓彬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修正,将原实缴资本制修改为认缴资本制度,取消公司设立时股东缴纳出资额以及期限的限制,取而代之的是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出资额以及缴纳出资的期限,授予公司较大自主权,该制度的建立,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难度、避免资本闲置、鼓励投资办企,对活跃市场经济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股东任意设定过高的注册资本,为逃避债务约定较长的缴纳期限,违背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原则,因此,建立有效完善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为实施认缴制后,学界出现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诚信体系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认缴资本制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二种观点认为:实缴资本制其在股权的价值判定以及其债务保障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只注重认缴资本制度,而完全放弃实缴资本制是不可取,应当两种资本制并存,使公司具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第三种观点认为:认缴资本制扩大了股东“自治”行为,股东可以任意延长出资期限,以出资为到期为由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出资期限的设定在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到公司对资金的按时所需。

不利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我国改革开放已经40年,经济水平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保证市场经济在我国经济体系长期有效运行的保障,而公平正义的市场经济原则是运行的关键,保障交易安全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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