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商业平台数据权属法律保护
2021-03-05白硕范玲瑜
商业文化 2021年34期
关键词:经营者
白硕 范玲瑜
由于商业平台数据权利主体的多元性和数据权利的复杂性,数据的确权一直是立法难点。通过对视为汇编作品或者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的三种法律保护路径的分析,结合司法实践中保护不足的现状,本文认为商业平台数据权应作为一种新型权利。从商业平台原始和衍生数据权、用户个人数据权三个角度分别论述了数据权属划分和权利义务内容,并提出了具体法律保护措施。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已成为重要的资源。互联网企业对于平台数据的竞争愈发激烈。当一个商业平台拥有的数据越多那么其在市场的竞争当中就越能取得竞争力。由此而产生了很多法律诉讼,例如华为与腾讯的数据权属问题、新浪与脉脉的诉争、大众点评与百度案等,焦点都是商业平台数据权属的问题。《民法典》中仍沿用《民法总则》中对数据的引致性规定,多是根据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来推定,数据权属问题悬而未决。《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没有专门规定。商业数据平台数据权属的不明首当其冲的就是商业交流风险提高,容易形成数据纠纷,扰乱数据市场秩序的平稳运行。因此,商业平台数据权属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由于我国尚未确立明确的立法来保护商业平台的数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多是将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业平台数据权争议问题的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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