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村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研究
——基于常德市安乡县实地调研的经验分析

2021-03-03孙继静张慧芹

关键词:妇女意识农村

孙继静,张慧芹

(湖南女子学院 社会发展与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410004)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在大量农村男性劳动力向外转移的同时,农村留守妇女的人数也迅速增加。作为主要劳动力,留守妇女对农村地区的建设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尽管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保障下,受到主流媒体所宣传的先进思想的影响,我国农村妇女的性别平等意识较之前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权利地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男尊女卑的传统性别观念、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模式在大多数农村地区依旧占据主导。这些因素不利于农村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的真正觉醒,进而限制了这群妇女生存空间的拓展,也严重阻碍了农村地区生产力水平与人口素质的进一步改善与提高。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笔者在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黄山头镇长山村、沙堤村、保河堤镇白螺村、大湖口镇永兴村4村进行了“城镇化进程中湖南农村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现状”的实地调查,采取调查问卷和入户访谈等形式,对当地留守妇女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82份,问卷有效率为82%。本次调查的农村留守妇女中,年龄最大的53岁,最小的只有22岁,其中42人出生于1970年以后,占总调查人数的51%。当地留守妇女主要为在家务农兼照看第三代的中年妇女和赋闲在家生育孩子的新婚妇女,另外还有个别残疾妇女。

一、农村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的现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改革开放以来,由国家层面自上而下推行了一系列旨在推行平等的性别文化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并由《劳动法》《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组成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这些政策在国家法律层面将妇女的权益和价值摆在与男性同等的位置,体现了性别平等的主流化导向。同时,大众文化进一步将这一导向带到基层,使农村妇女短时间内完成了走向“社会人”的过程,与传统妇女逐渐划开了界限。然而,由于非正式制度自身具有强大的稳定性、传承性和制约性,农村留守妇女受到乡土社会中差序格局的影响,既有的性别制度常常被她们有意无意地习得、复制甚至强化,这种情况使得农村留守妇女的性别平等意识出现既有所觉醒又依旧保守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社会地位的认知

通过4个村庄的实地走访与调查,笔者发现农村地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随处可见,且有墙报标语、小册子、宣讲、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在询问留守妇女有关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看法时,多数妇女习惯性地将“现在社会都是男女平等”之类的话挂在嘴边,56.1%的农村留守妇女认为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已基本平等。从表面上看,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似乎深入人心,妇女们对新时代下农村妇女权益的改变也深有体会。只有31.71%的留守妇女认为男性的社会地位高于女性,男性比女性更有选择自由,女性的束缚要多于男性,但同时她们也表示这是由于女性的性别特征不占优势,因此这种情况实属正常。

当笔者进一步询问男女平等或不平等的内涵及原因时,多数妇女回答含含糊糊,觉得这是个多余的问题,这些情况都表明了农村留守妇女在男女平等概念理解上的粗浅和态度上的敷衍。不少留守妇女坚定地表示:“国家说平等了那就是平等了。”如此看来,农村留守妇女对性别平等的认知较为片面和宽泛,对政府行政机构表现出高度的信任与依赖,被动地接纳了国家政策中的平等概念,缺乏对国家政策及实施效果的深入思考,在对待男女真实地位的问题和自身的生存状况时又呈现出主观意识与外部表象不一致的矛盾。

(二)关于劳动分工的认知

在调查家庭内部性别分工时,笔者发现农村留守妇女对劳动的性别分工认知上有一定的改变,几近一半的妇女在理念上认同男女两性可以共同承担公共劳动和家务劳动。然而,当将现实中劳动进行具体划分时,留守妇女们又出现符合传统预期的矛盾表现,65.85%的妇女认为男性应当负责赚钱养家,63.41%的妇女认为女性更合适照顾父母或养育子女。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妇女认可女性的劳动能力与贡献,但由于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的影响、社会性别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下社会资源分配不平等以及承担生育和其他文化因素,农村留守妇女将供养家庭的主要责任归于男性,积极承担或主动参与公共经济生产活动的意识较弱,普遍认为家务劳动与她们的性别气质更加相符。

农村留守妇女在对待两性劳动分工问题上态度较为内敛和保守,她们往往积极主动地履行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包揽各类家务劳动,这也是造成其被留守的重要原因之一。如表1所示,71.95%和20.73%的农村妇女分别因为待产或养育子女及赡养老人而选择留守在家,在留守的所有原因中比例最高。同时,在问及家务劳动是否具有价值时,多数留守妇女们都持否认态度,认为自身所从事的再生产活动的价值无法与男性所从事的公共经济生产活动的价值相提并论。劳动分工的自我牺牲以及劳动价值的自我否定反映了农村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的薄弱,而这种现实又进一步加深了父权社会的男性权威,致使公共政策的制定往往忽视女性的自我成长,从而反过来又制约了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的发展。

表1 农村留守妇女选择留守的原因

(三)关于家内事务的认知

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倡导下,虽然农村留守妇女已经摆脱了“三从四德”等传统观念的束缚,但在家庭和事业的选择上,留守妇女更倾向于回归家庭。关于“夫贵妇荣;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这一问题的调查,虽只有3.7%的妇女对这种说法表示完全赞同,但基本赞同的比例高达80.4%,完全持否定态度的只有13.4%。由此可见,旧有的性别观念在以土地依附关系为纽带的农村依然保留得较为完备,经济的发展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传统性别定位的撼动有限。另外,调查显示,留守年限也对此问题的回答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留守年限超过10年及以上的妇女一致表示赞同,她们自觉将丈夫的事业与自身的发展连成一体,认为夫妻共同荣誉感要大于个人的价值感。反观留守时间较短或曾有外出务工经历的妇女,她们则显示出不一样的态度,多抱有既要干得好也要嫁得好的想法,这类留守妇女性别平等观念的进步是显然易见的。

与两性劳动分工和家庭事业选择调查中展现的情况相对应,在对待家庭内部重大事务的决策上,农村留守妇女也呈现保守的特点。比如财产,大多数留守妇女只拥有使用权,支配权仍保留在男性手中;家中关于买房盖房、子女教育或添置大件商品等问题的定夺基本听从于男性。在访谈中,留守妇女表达了想参与这些事务的愿望,并表示偶尔也分享了部分实权,但大都表示:“丈夫不在家里,我一个女的不好做决定,多数还是要问他,或者两口子商量之后再做决定,但他长期在外见多识广,所以还是以他的意见为主。”由此可见,未能参与社会公共生产活动不仅局限了农村留守妇女的发展空间,也使得作为家庭重要成员的她们,无法对自身的地位、价值和权力给予充分的肯定。

出于延续香火、养儿防老和提供家庭劳动力的需要,生育决策一直是农村家庭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许多其他农村地区一样,安乡县农村留守妇女非常重视自己的生育角色,认为这是一个女性的天然使命与责任。在问及女性是否一定要生育时,答案统一而肯定。妇女们一致表示:“身为女性,应该要生孩子,其中原因很多,不一定说是女性的义务,但生养孩子会使家庭更圆满,夫妻关系和婆媳关系也更加和睦,在村里也好做人”。同时,农村地区在生育选择上的“重男轻女”的观念非常明显。除特殊原因外,安乡县农村地区留守妇女不论自愿还是迫于家人压力基本都选择生育二孩,78%的留守妇女已生育2个孩子,最多的有4个子女。长山村妇女主任表示:“政府虽然宣传的是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但生育属于他们的个人选择,我们村里留守妇女还是生男孩的比生女孩的多,而且现在二孩政策开放了,头胎生了女孩的家人都会有意无意催生二孩。”

(四)关于两性性别角色的认知

正如伍德所说,“性别是我们在与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并且因时而变”[1],人们对待两性性别角色的要求和标准随着时代的改变而出现不同。由于九年制义务教育政策的落实,加之农村留守妇女对自身经历的感悟,使她们在教育机会问题上展现出群体一致性,基本认同“知识改变命运”的道理,认为女孩与男孩一样应该接受教育。这表明城镇化的逐步推进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村留守妇女的性别平等意识,“女子无才便是德”传统观念对农村地区的影响基本消逝,她们对女性教育权利的认知紧跟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变化。

然而,虽然在教育机会上农村留守妇女表现出了一定的进步,但受到传统观念、社会地位以及农村地区婚俗习惯等原因的制约,农村留守妇女依旧延续着传统的性别差异和性别刻板印象,在对待男孩女孩受教育程度、受教育内容和教育期待等方面很难做到“一视同仁”。82.3%的妇女表示供养女孩高中毕业就很不错了,条件允许的话读个大学,有的甚至认为女孩读书太多耽误了嫁人则是得不偿失了。访谈的10名女性中,6人均表示:“男孩和女孩的教养方式肯定是不一样的,教给女孩的都是些细致的工作,学好为人处世的道理,为以后嫁人能嫁得好;男孩以后承担的责任很大,将来要赚钱养家,对男孩子要求要严格一些”,这种强化女性传统角色的工具化教育理念显然不利于女孩独立人格的培养。

二、农村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影响因素分析

(一)经济发展落后且结构单一

安乡县地处湘鄂两省交界地带,经济发展水平在常德市范围内相对落后,外出务工人员多。该地区经济体制结构较为单一,主要以农业为主,且发展不平衡。根据2019年常德市地方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安乡县2019年累计实现GDP为210.9亿元,按2018年末常住总人口53.15万人计算,人均GDP为3.97万元人民币,按当年平均利率计算约合0.58万美元,远低于全国人均GDP(约合1.03万美元)水平,排名常德市全部区县末位。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安乡县95%的留守妇女家庭基本属于低收入家庭、贫困家庭和贫穷家庭,其中贫困家庭占47.56%(家庭年收入3~8万),贫穷家庭占37.8%(家庭年收入3万以下)。经济的发展落后以及物质的相对匮乏,致使这些妇女成为留守人群,经济结构的单一又使得她们在家乡较难获得就业机会,只好主动或被动地承担起务农或家务劳动,这些因素限制了农村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的觉醒,如图1所示。

图1 安乡县农村留守妇女家庭年收入状况

首先,“打工男留守女”的经济模式是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分工模式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变型,虽然将农村留守妇女带出了家门,却进一步加深了她们在社会化公共生产活动中的弱势地位。“农业女性化”的有限参与,使她们无法享受到许多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削弱了这群妇女的社会存在感和参与感,主人翁意识不强,其对性别平等问题的敏感与热情也随之受到影响。第二,由于留守妇女更多承担的是操持家务,所从事的农业生产也仅限于满足自给自足,商品化程度较低,劳动价值难以得到真实体现,其收入远低于男性的务工收入。传统农本经济衍生的人身依附长期压抑着个人意识的成长,繁重的私人劳动弱化了农村留守妇女的经济角色,降低了其经济和社会地位,使得她们的自我评价较低,缺乏成就动机,进而丧失了改变自身角色和地位的内在动力。第三,经济落后带来的资金投入不足,使安乡县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十分不完善。由于没有固定的正规电影院、棋牌室、球类场馆、图书馆或阅览室等文化场所,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生活有限且单调,看电视、玩手机、串门聊天或与邻居打牌是她们闲暇时的主要娱乐方式,这些活动中保留了许多传统元素,间接影响到她们接触先进的性别文化,也局限了留守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让他人和自我难以觉察该群体在公共领域中的独特力量,不利于她们性别平等意识的提高。

(二)基层行政主体性别平等意识的欠缺

在社会性别文化的构建和推广过程中,上层建筑的政策性和制度性引导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公共管理层面的性别平等意识直接决定了农村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秉承营造良好公平的社会环境的原则,国家依靠行政力量自上而下地推行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并从法律法规角度进行强制性推广,这为农村传统性别文化带来了整体上的改变,也促进了农村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的初步认知和觉醒。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下级行政单位在对国家一般政策的理解和实施上不尽如人意,这就从另一方面影响了农村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的深入发掘。

第一,基层决策者自身对性别平等概念理解的不足或偏差使农村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认知出现矛盾。调查中,笔者发现安乡县四个村基层干部中只有妇女主任由女性承担,其他公共权利基本由男性掌握。正如桑德拉·哈丁所说的,来自优越者的观念比来自受支配者的观念要片面得多,歪曲得多,因为优势者在隐瞒非正义的环境中拥有更多的利益,这种环境会为他们产生更多的不劳而获的特权与权威[2]。虽然不能以人数上的绝对比例来衡量政策中的性别公允,但公职人员性别数量上一边倒的现象将致使其对性别平等概念的理解多建立在男性经验的基础上,认为不存在显性的消极差别对待的政策就是男女平等了。在调研中,大部分男性干部都表示“没必要做这种毫无意义的调查,现在都是男女平等了”,认为在公共活动的参与中只要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女性参与人数的比例或标准,就是贯彻响应了国家的号召。公职人员对基本国策肤浅的理解加深了男女两性实际上的不平等,也使得农村留守妇女的性别平等意识出现表象和内在上的矛盾与落差。

第二,基层政策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单一使农村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的拓展受限。受到国家层面整体政策的导向性影响,农村地区基层政策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已极少出现,针对妇女的性别保护政策在许多领域有所体现。但是,由于农村地区干部的政绩考核主要参考其市场经济的实效性成果,加上传统文化中挥之不去的刻板印象,导致那些具有较强性别平等原则的政策往往集中在生育保健和婚姻家庭等与妇女的生理性别密切相关的领域,而与经济发展相关的重要社会资源则更加向男性倾斜。笔者对A村妇女主任进行访谈时,了解到她们的工作主要是定期组织妇女做两癌筛查、新生人口普查和对育龄妇女普及生育相关知识等,而专门针对妇女的扶贫、参政、教育、科技和国防等问题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几乎没有,这是农村地区的普遍现象。除此之外,笔者发现安乡县妇女工作的开展主要采取发放宣传单的传统形式,现代化传媒手段只是一时跟风的摆设。安乡县妇女联合会仅有一个进行活动报道推送的微信公众号,且内容很久没有更新。同时,渠道推广工作也并不到位,许多留守妇女并未关注此公众号。另外,宣传手段和方式上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没有考虑到农村留守妇女闲暇时间的特殊以及受教育程度上的局限。上述情况使得在体力、技术、知识层次与适应性上本不占优势的女性被再次边缘化,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被架空,女性的生理特性、生育功能和母亲职责在制度上更加被强化,传统的性别隔离进一步加深,农村留守妇女的有效时间和常用媒介未得到合理利用,这些都不利于先进性别观念的传输与渗透,进而限制了农村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的拓展。

第三,基层政策在落实上依旧难敌传统文化对农村地区男女行为和权力的定位,使得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产生困惑。毋庸置疑,国家层面的纲领性元政策的指导思想是倡导先进的性别理念,但进入到实质性的基层操作和执行时,元政策精神与具体实施之间往往出现脱节甚至背离的情况。比如《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但根据笔者的实际调查,不成文的习惯做法是安乡县农村妇女中大多数只有在家中没有男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享有这一权利。性别平等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之间出现的偏差,使农村留守妇女对公正与权威产生疑虑,而传统习俗文化在此显现的超强稳定性与影响力,成为她们构建性别平等意识的天然屏障。另外,一些针对妇女的保护性措施不但没有取得实际成效,政策上的保护反而引起了另一种反向歧视。比如安乡县启动的专门针对留守妇女的“美家美妇她行动,互帮互助奔小康”项目和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建设中的针对留守妇女的专款专项项目,政策中的显性倾向使留守妇女迷失在看似较为平等甚至更受重视的性别制度里,但将妇女的劳动贡献主要限制在“私人领域”中以及留守妇女在获取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上所处的劣势地位,使她们从未摆脱现实中不平等的困境。

(三)传统性别文化的根深蒂固

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作为劳动力流动现象中的特殊群体,农村留守妇女身受三重文化带来的压制和歧视:城乡二元结构的地域壁垒给农村女性造成了制度上的直接损害;留守带来的身份上的各种困境压缩着她们的成长空间;传统父权制文化在农村地区的根深蒂固,更是造成她们性别平等意识难以觉醒的重要原因。

一般说来,政府和市场作用越小的地方,传统文化的影响力越大。虽然在国家推行新型城镇化规划的政策指引下,农村地区的市场化、现代化及信息化逐步加大,但与城市相比,市场的干预和政府的介入力度还存在明显的差距。作为农业经济的重要阵地,传统文化中的各种习俗规约依旧主导着乡土社会基本秩序的运转,“男外女内”的性别分工、“男主女从”的婚姻模式及“男尊女卑”的家族继承制度等仍在不断复制或深化,从这些基本制度中衍生出的一整套公序良俗成为农村妇女长期遵循的道德规范和社会准则,规范着农村妇女的观念与认知,以至于留守妇女在参与经济劳动、政治生活、教育和婚姻家庭中难以实现与男性的平等。她们大都把“贤妻良母”奉为人生宝典,选择退居私人领域,将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承担家务看成是“天职”,把公共领域的参与权和决策权让位于男性。

另外,如同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描述的“差序格局”那样,中国农村的人际关系就像一块石头打进水中向外所激荡出来的一圈圈的涟漪一样,越是靠近水波纹中心的地方,越是会表现得力量强劲或关系紧密...维持这种格局秩序的是从小习得的对传统规则的服膺[4]。农村留守妇女是城镇化进程产生的特殊群体,她们是市场经济洪流中与土地附着最为紧密的一群人,是最靠近水波纹中心的代表,因此深受传统观念影响的人际关系评价体系对她们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往往促使农村留守妇女对自身性别平等意识的觉醒或意愿采取自我压抑的态度,表现出符合传统文化期待的样子。同时,地理环境的独特也加深了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安乡地区地处洞庭湖西北部,北临长江“三口”,西连澧水,境内8条河流纵横交错,水灾频发。在发生自然灾害的特殊时期,国家对男性劳动力格外重视的态度进一步促成了货币成为决定家庭地位砝码的“货币伦理”规则与“男主外女主内”传统文化的耦合,使得农村地区重男轻女的观念更加浓重。

(四)农村留守妇女自身的局限

受到市场经济“货币伦理”、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壁垒及父权文化的社会心理等因素影响,农村留守妇女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

首先,农村留守妇女的主体意识不够。所谓女性主体意识是指作为主体在客观世界中的地位、作用与价值的自觉意识。具体来讲,即女性能够自觉地意识并履行自己的历史使命、社会责任、人生义务,又能清醒地知道自身的特点,并以独特地方式参与社会生活,肯定和实现自己地社会价值与人生需求[5]。作为传统性别文化中被压抑的一方,女性主体意识的认知高度决定了其要求性别平等的愿望值及积极性。然而,正如李小江教授所说,中国的妇女是在前人创造的“男女平等”的社会环境中坐享解放的果实,既没有认真学习过马克思的妇女解放思想,也没有国际妇女运动的认知[6]。农村留守妇女的解放更是社会变革与国家政策引导下被动纳入的结果,她们的成长历程缺乏追求公平解放的理论和实践洗礼,其性别平等意识的进步依靠的是机会成本和从众心理,因此缺乏自身的内在动力。

其次,农村留守妇女的理论水平不高。这主要缘于她们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调查中,笔者发现安乡县地区留守妇女学历水平多集中在高中及以下,占80.48%。她们当中鲜有人主动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权利,有的甚至都没有听说过,访谈中8名妇女表示完全不了解《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保护性法规。这些情况不仅限制了女性占有和获得社会资源的能力,也制约了她们对于性别平等的理解以及对社会性别公平要求潜能的发挥,使得这群妇女的性别平等意识不够清晰或缺乏稳定性,有的甚至出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情况。同时,知识结构的局限导致农村留守妇女对村落中公共权力和男性权威形成较强的依赖,政治参与度和法律辨识力不高。

再次,农村留守妇女的群体观念不强。一方面,由于缺少经验上的一致,作为“领头雁”的妇女干部与留守妇女之间出现脱节;另一方面,受到“差序格局”和传统文化的影响,留守妇女更在意家族和家庭的利益,较少关注同一性别共同体的命运。另外,安于现状的懒惰思想也使得她们对集体事业表现得十分淡漠,缺乏对群体文化和共同命运的归属感与认同感。这些都导致农村留守妇女的力量被分散,不利于该群体性别平等意识的整体提高。

三、提高农村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的对策分析

通过上述对农村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现状调查及原因分析,笔者发现,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革,农村留守妇女内心的性别平等意识已初步苏醒,她们所追求的不仅是实用性的性别平等,更渴望满足自身战略性社会性别的需要。然而,受制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且结构单一、基层行政主体层面的性别平等意识不强、传统性别文化在乡土社会影响深远以及留守妇女自身素质不高等原因,农村留守妇女群体的性别平等意识仍符合传统预期,许多方面的性别刻板印象依旧浓厚,女性从属男性的思想始终占据主导,致使女性经验和社会贡献往往被埋没或忽视。提高农村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领域的协同合作、共同努力。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

(一)建立有针对性的就业保障体系

由于家庭分工模式的限制和自身就业能力的不足,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化经济生产中处于劣势,不仅这部分劳动力未得到有效的开发与利用,同时也制约了自身的觉醒与发展。因此,让农村留守妇女积极深入地参与社会生产,改善其就业环境和条件,是提升其性别意识的关键。

作为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虽是她们共同的身份,但由于自身优势、家庭和社会因素的个体差异,影响其就业的因素有所不同。政府应充分认识这一群体的特殊性,有效结合地区优势和文化特点,因地制宜地拓展新思维、探索新模式、开发新渠道,确保就业扶持做到“精准投放”。针对文化水平相对较高的、接受新事物较快的、创新意识较强的年轻妇女,开展农产品的科学培植、营销平台的合理打造及就业思路的积极开发等知识技能的普及和培训,并设立创业专项基金或贷款服务,鼓励她们积极就业或自主创业;对于学习能力薄弱、家庭事务繁重、年纪较大的中年妇女,可以充分发掘并吸纳企业、高校和民间团体等社会各界资源,将现产业、项目或课题与留守妇女的劳动结合起来,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产业发展氛围。比如安乡县位于洞庭湖西北部,属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核心圈层,可以利用该地区丰富的水资源发展水产养殖、水生蔬菜、水乡旅游等,结合新时代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农村女性化的特点,给予这些妇女更为灵活机动的就业选择。

(二)增强公共政策和管理中的社会性别意识

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对农村留守妇女乃至整个农村社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巨大,其中社会性别意识的凸显是激发农村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实现性别公正及改善不平等的文化环境的重要路径。

第一,坚持把社会性别观念纳入基层政府工作和农村社会宏观决策的主流,注重社会性别理论与决策制定的结合与运用。将是否具有性别视角作为出台一项政策的标准之一,以谨慎的态度反复论证具有殊性别倾向的政策法规的出台,确保消除某一性别遭受显性或隐性的歧视。

第二,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意识不应只停留在空喊口号层面,而应将性别平等看成一个复杂、动态、多元的体系,结合男女两性独特的性别特征、经验、社会认知、独特需求和受益情况等条件,兼顾经济发展、政治方向、生态环境和性别平等多重因素,努力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转化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带有性别平等色彩的具体内容和举措。比如在制定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方案时,注重农村留守妇女劳动力的调动;在基层落实生育政策时,积极听取留守妇女的意见;在调节家庭矛盾或冲突时,关心父权制文化下女性的实际立场。

第三,在公共管理机构的建设上,要有意识地打破内部单一的性别结构,除人数上进行硬性规定外,还需更加注重实际的参与效果。在如前文提到的与妇女工作相关的部门中增加男性参与的比例外,还应鼓励其他部门注入女性成员。同时,应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和妇女研究专家参与政策的制定、执行与监督工作,尤其注重妇联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建议功能和对农村留守妇女群体的综合服务功能。

(三)构建性别平等文化的教育支持

通过前文的调查研究可以发现,农村留守妇女性别意识出现了潜在需求和实际表现之间的差距,教育文化层次的提升对缩短这一差距至关重要。政府除增加为农村留守妇女参与社会生产而进行的技能培训投资外,还需格外注重对其给予人文素质教育方面的支持。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农村文化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拓宽思想传播阵地。比如安装健身器材,不仅能让留守妇女强身健体,更重要的是能引导她们摒弃落后陈旧的休闲娱乐习惯,更融洽地进行社会交往;修建公共图书室,既满足妇女们的阅读需求,也丰富她们的信息获取量,同时还增强了其信息获取能力;在村委会板报增设有关性别平等内容的宣传、张贴海报或标语口号等,推动人们对性别平等问题的关注与重视;开放影音室,有计划地组织妇女们观看性别平等题材的影片或节目,有助于拓展其精神世界的维度,降低其对配偶和家庭的依赖,从而潜移默化地提高留守妇女乃至整个农村对性别问题的认知度和敏感度;利用传统节日庆典活动,将性别平等概念融汇于地方戏、民歌、民谣、民间舞蹈等艺术表现中,以脍炙人口的形式在文化层次不高的留守妇女中传达这一先进理念。

另一方面,积极联合和调动各方资源,拓宽为农村留守妇女普及性别平等的教育渠道。基层组织应将此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纳入新农村建设的规划中来,使其规范化、常态化。除通过互联网建立专栏、印发宣传小手册、开辟公众号等形式外,还可以借助如微信、抖音、微博等妇女们常用媒介,积极宣传先进的性别文化。同时,政府出面邀请有关专家开展讲座或带领妇女进行实践活动,并与高校等机构联合设立性别平等教育讲习所,开发相关培训课程。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考虑农村留守妇女的具体生活情况,以灵活多变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和贴合实际的内容,将性别平等教育转化为接地气的具象化行动,做到妇女都懂、妇女都学、妇女都受益。进而从留守妇女拓展到每一位村民,提高群体的性别平等意识和共同认知水平,提升整个农村地区对留守妇女的尊重与认可,破除传统的性别秩序,改善农村留守妇女整体的社会性别环境。

(四)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主体积极性

倍倍尔曾说:“妇女的前途在于妇女的觉悟”[7]。作为意识主体,农村留守妇女只有主动探索与思考自身的生存环境,才能对真正的“男女平等”有所期盼。然而,以男尊女卑为主要特征的传统性别文化除形成影响深远的外部环境外,更为可怕的是使得农村留守妇女自我角色定位、自我价值判断和自我形象认知等方面出现偏差和固化,成为该群体内化的意识形态。因此,调动和激发农村留守妇女自身的积极性是提高其性别平等意识的关键。

首先,农村留守妇女要敢于面对竞争和挑战,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勇于追求自己的事业和发展,在社会贡献中获得自我价值的肯定。其次,要意识到自己作为村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主动参与各类公共活动尤其是政治活动中,培养其参政意识和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再次,大力开展留守妇女普法宣传工作,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成立专门的维护妇女权利机构,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第四,将性别平等教育与农村留守妇女最关心的养育子女问题结合起来,让孩子们共同参与其中,以孩子带动家长,将性别平等教育融入亲子互动中,提高留守妇女的学习积极性。第五,通过“先学后教”的模式,培养一批以留守妇女为主体的宣讲师,用她们自己的实际行动感染更多与她们有相似经历的人,激发这一群体的内生动力,也是提高农村留守妇女性别平等意识的有效途径。

猜你喜欢

妇女意识农村
农村积分制治理何以成功
人的意识可以“上传”吗?
“煤超疯”不消停 今冬农村取暖怎么办
漳浦县妇联走访慰问“两癌”贫困妇女
一株“灵芝”——一位贫困妇女的脱贫自述
增强“四个意识”发挥“四大作用”
意识不会死
当代妇女的工作
强化五个意识 坚持五个履职
新农村 新一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