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确权与农民土地转出价格优势
——基于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的分析
2021-03-03冯华超刘阳钱龙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模型
冯华超,刘阳,钱龙
(1.郑州轻工业大学 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河南 郑州 450002;2.河南师范大学 新联学院理事会秘书处,河南 郑州450046;3.南京财经大学 粮食和物资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农民是农地流转的主体,如何调动农民参与农地流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直接关系到中国农地资源优化配置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而农民参与农地流转的基本动力是有合适的流转收益,从这个角度可以说,强化和保护农民的流转收益关系到农业规模经营的改善和现代农业发展的绩效。然而,现实的情况不容乐观,由于一些地方违背农民的意愿强制推动农地流转,使得农户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保障,农民的价格和定价能力缺失,利益受损现象时有发生[1]。这突出表现在三个层面:首先,地方政府和村级管理者将流转作为增加收入的手段或“形象工程”,强制推动流转[2];其次,地方政府为了更多招商引资,给予想降低开发成本的企业便利,而企业却借土地流转之名改变农地用途,长期低价流转农民土地[3];第三,村级组织在对外流转土地的过程中,并未公开、公正地与企业签订流转合同,而是由村干部私下与企业达成交易,许多农民并不知情[4-6]。总之,在农地流转中很容易发生农民与政府、村级组织、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这三种利益冲突很容易侵犯农民应得的那部分收益。
关于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收益受损,主要原因在于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难以体……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