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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知情权在算法新闻中的保障研究

2021-03-03叶晨鑫

互联网天地 2021年1期
关键词:知情权商业秘密知情

□ 文 叶晨鑫

一、引言

治轨道上统一算法标准的思路暂时难以实行。本文将立足于算法新闻用户协议的研究,分析用户知情权未能得到真正保障的原因所在,并试图给出相关的建议,为算法新闻平台制定用户协议,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提供合理借鉴,为用户保障自身知情权提供理论支持。

算法新闻,即运用算法进行分发的新闻。目前,算法新闻应用平台对于用户隐私、用户个人信息收集的关注较多,而对于用户知情权的保障程度偏弱,往往以“知情同意”权利来作为自身对用户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进行有效保障的抗辩,然而很少关注到“知情-同意”是否落实到位,是否真正让用户得以行使其知情权以及进行有效同意行为。在算法新闻中用户知情权具有独特性,对其进行保护的要求更加迫切,由于涉及到算法技术,对其保护也更加困难。本文在找寻用户知情权保障出路的过程中,分析发现最切实最有效的保障途径在于用户协议的完善。同时,考虑到当前算法技术的运用必须结合硬件资源,要统一各个抽象层的标准难度较大,因此对于在法

二、算法新闻中知情权的重要性及其特殊性

知情权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其为用户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只有保障用户“知情同意”权利,用户才能够在维护个人权益的基础上主动提供和传播信息,有效监督算法新闻平台的数据处理与收集行为。个人信息及隐私完全封闭的可能性很低,知情权就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实现的基础。“知情同意”权利并不完全等同于授权许可,而是对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违法性使用的一种抗辩。由此可见,用户“知情同意”权利行使的界限应当在于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对算法决策的作用以及只有在用户意识到自身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权受到侵害时可要求平台对使用情况进行说明解释的一种权利。因此从知情权出发进行保障性研究,不仅对知情权自身有利,而且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的保障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传统媒体时代,受众主要通过传统媒体,特别是通过那些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媒体获取新闻来保障其知情权,这种“受众知情权”较为被动。而在智能媒体时代,新闻内容分发模式逐渐转变为非中心式,此时“受众知情权”向“用户知情权”转变,用户知悉、获取新闻信息的权利更加主动,用户知情权的行使途径更为多元,行使方式更为便捷。

但与此同时,当知情权的外延拓展到算法新闻领域,身为“用户知情权”的知情权便蕴含了更多的“秘密”。算法新闻系统得以运作的前提是用户对系统收集信息的行为知情并且同意该行为的进行,即用户协议中的“知情同意”原则。在算法新闻中,用户知情权具体置于知情同意原则之中,并且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但该权利的行使目前大多停留在算法新闻系统运作的前期,且“同意”实际上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性行为,一旦用户行使了这一行为,“同意”就成为了算法使用者收集以及处理用户信息的合法性基础。但在“同意”行为中对“知情”的保障却略显不足,对于算法新闻决策规则和算法具体运作方式的涉及度不高,用户知情权尚未认识到其自身应当保证算法透明性的真正使命。

三、从权利来源分析算法新闻用户知情权保障出路

算法新闻用户知情权的权利来源包括法律和合同,就当下来看,立足用户协议是保障用户知情权的最佳方式。

(一)法律来源

算法新闻中的用户知情权在法律层面上主要来源于宪法。用户知情权溯其源头仍然是一项知情权,是用户的一项宪法性权利,主要是用户和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用户有通过新闻客户端或社交媒体了解依法可获取的、真实的新闻信息的权利,政府有相应的确保用户有效行使知情权的义务。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无论技术如何发展,用户作为公民都有获悉真实新闻信息的权利,用户可向政府提出举报申请,要求政府对平台采取措施进行管制。政府应当对用户知情权进行有效保障,主动行使监管权力,要求相应提供服务的平台对用算法进行推送的新闻的真实性负责。

(二)合同来源

用户知情权可以通过订立合同来建立用户和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质上是一项用户的自治权利,其由宪法第35条、第41条和民法中的私主体的意思自治衍生出来的,是法律的实践化,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化表达。该合同通常表现为算法新闻平台和用户之间的用户协议,此用户知情权一方面表现为用户享有知悉自身信息被新闻客户端或社交媒体使用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求用户对于算法新闻应用平台中出现的假新闻、新闻茧房、算法透明性等可拥有知情不同意的异议。作为合法合规的用户协议,应当发挥其规范算法新闻平台相关行为,保障用户各项权利以及指导用户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功能。

(三)立足用户协议或将成为用户知情权保障的出路

从法律来源来看,法律对于用户知情权的保障更为偏向事后规制,对于用户知情权的保障,政府往往依据的是平台与用户签订的用户协议进行监管评估,但是这种格式性的带有虚设性质的用户协议并不能对用户知情权加以落实。在实践中算法新闻平台绕过用户协议进行违规侵犯用户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由于算法新闻还属于较为新兴的新闻分发方式,立法和管理手段上均较为滞后,目前政府监管权的范围未得到进一步明确,因此政府对于算法新闻过程的监管尚不足以保障用户知情权,或者立法对知情权的保障有所忽视,直接略过知情权对公民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予以保障。

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无法事无巨细地进行规制,此时便凸显公民意思自治的重要性。用户协议作为用户和算法新闻应用平台之间的合同,不仅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和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同时基于其合同的灵活性,完善方式相对于立法的改善更具有便捷性和可行性。立足于用户协议的完善,将用户知情权具体化为“知情同意”权利之中,是保障用户知情权切实可行的出路。

四、用户协议中用户知情权与算法新闻平台权利的博弈

算法新闻平台的商业秘密权与用户知情权博弈过程中,用户知情权难以得到优先保护,且在用户协议用户知情权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一)基于权利位阶视角下的权利优先关系

电子隐私信息中心主席Marc Rotenberg曾提出:对算法的知情权也是人们的一种基本权利,在算法透明度和商业机密之间,需要找到应该恰当的平衡点。在法律权利位阶视角下,用户知情权不能超越平台的商业秘密权,用户“知情同意”权利也不可能使算法新闻运作过程中所有的算法信息均透明化。用户知情权与算法新闻平台商业秘密权的界限就在于用户知情权所能知悉的信息不能属于平台的商业秘密,算法新闻平台的商业秘密权比用户知情权更具有保护的优先性。基于此种观点,在算法运作过程中需以算法新闻平台商业秘密权为优先,而在算法决策规则中则应以用户知情权为优先。因此,明确算法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能否对用户知情权进行保障的关键一步。

算法信息包括算法决策规则和算法运作过程,其中算法决策规则包括新闻精准推送的目标和结果;算法运作过程包括算法的学习、数据抓取与计算以及数据输出的过程。根据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的构成要件,算法决策规则并不属于商业秘密,而算法运作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商业秘密,如算法代码关乎企业的竞争力,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对技术人员也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二)用户与平台博弈协商困境

目前算法决策规则的用户知情度较低主要是由于企业解释算法原理的义务规制不足,即专门性的算法新闻APP并未针对其利用算法进行个性化新闻精准推送的特性在用户协议中作出的特别约定。微博排行榜式的算法新闻推送基于其社交的偏重性以及推荐的非个性化,并未在用户协议中对自身算法应用于新闻推送作出解释和说明。而在一些实施算法新闻精准推送服务的应用平台用户协议中分别说明了信息的收集范围以及所收集信息的使用途径,并阐明可将个性化新闻推送功能的退出机制。看似给了用户算法新闻决策原理的知情权,实际上并非如此,而只是给了用户算法决策拒绝权的知情权,对于新闻决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黑箱问题、决策目标与决策结果可能呈现的偏差未作出合理说明。对此而言,用户知情权在算法新闻中保障未落到真正应当知情的点上。

此外,算法新闻应用平台的定位有失偏颇,对用户知情权的保障存在误解。虽然很多算法新闻应用平台未将自身定位与新闻媒体相挂钩,且的确不完全具有新闻媒体的性质,但因其对新闻传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新闻内容的知情权也应当予以保障。例如用户作为相对弱势方,难以察觉算法新闻推送时出现的虚假新闻,若算法新闻应用平台不对内容知情权予以保障,则是在空谈保障用户知情权。

五、利用用户协议对算法新闻用户知情权进行前置性保障

用户协议需要对“知情同意”权利进行完善,以及补充有关算法新闻的特色性协议内容。

(一)对用户协议中的“知情同意”权利进行完善

“知情同意”权利应当包含知情-同意、知情-不同意以及知情-协商三种行为模式。算法新闻平台既要赋予用户知情权,更要将用户知情权落实到位,拒绝口号式的用户知情权保障。

首先,在用户协议中要同时出现“同意”以及“不同意”的选项,此举是为了给予用户在使用该应用平台之前充分的选择权,对于某些致使用户期待获得的知情权保障落空的条款,给予用户明确的拒绝权利,即“知情不同意”权利。其次,若是用户点击不同意选项,则跳转至知情权相关具体条款细则的选择页面,让用户进行部分更为详细的小条款同意筛选,能够给予用户进一步选择的权利,此举意在格式合同继续适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上给予用户选择的权利,又能保证商业运作的效率,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同意”权利。最后,对于用户未勾选的条款,可以设置用户和平台沟通协商的途径,平台可保留服务提供权。

(二)对用户协议内容进行特色性的补充

不同类别的应用平台都有自己的服务特点,在各自的用户协议中应当突出各自服务,并就该服务进行重点协商约定。在算法新闻应用平台中,最大的服务特色是提供新闻资讯,且该新闻的分发过程很大程度上借助于算法技术。因此,在用户协议中,应当进行如下补充:

一是算法解释约定。算法解释,是指当用户认为平台利用算法技术分发新闻的过程中侵犯了用户知情权以至于用户的其他权利也受到侵害时,用户可要求平台对算法加以解释和说明。但需要注意的是,算法解释权并不意味着将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核心部分公之于众,而是对新闻精准推送决策中所参照的权重比例、运作过程等作出说明,更多的是对于算法运算过程的整体解释,达到外行可理解其大致意思,而不是完全将算法公开化。目前部分算法模型有较为模糊的解释,如一些算法的实体关联性具有可解释性、算法当中的权重所显示的特征重要性也可进行解释。解释能让新闻从平台到用户的过程更加透明,用户协议中若作算法解释的约定,不仅是用户知情权被动保障方式的一大进步,更是用户知情权主动行使的一大进步。

二是虚假新闻的更正约定。用户知情权对新闻真实性的要求较高,虽然目前主要用机器学习算法处理虚假新闻问题,但这对技术和数据的要求极高,即新闻推送算法技术无法杜绝虚假新闻问题,即使在此新闻推送算法中加入反作弊等算法依然会出现虚假新闻。对于虚假新闻,前置更正约定可使用户提升辨别真假的意识以及保障用户对真实资讯知情的权利。在用户协议中虽有规定对散布虚假信息者予以惩治,但是算法对虚假新闻进行分发该如何未有约定,行业普遍的做法为更正或者进行后续新闻分发。然而,在信息迅速更迭的“后真相”时代,新闻的真相极易湮灭在爆炸式的资讯中。因此,应当在用户协议中约定虚假新闻的提醒、更正等一系列补救方式以便用户知情以及供用户追查。

六、结语

滞后性、合同格式性等原因未能得以切实保障。法律体系本身应当具有稳定性,不宜也不易发生变化,而用户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意思自治的灵活性,对其进行改善能够让用户知情权的保障效果立竿见影。目前看来,算法新闻应用平台的用户协议存在和其他平台用户协议的共性问

阅读新闻本就是公众知情权的重要行使途径,在算法新闻之中,算法掌握着海量信息的可见与不可见的权力,而目前算法的透明程度并不高,用户难以行使其对算法新闻的知情权。用户知情权本身有着法律以及用户协议作为保障基础,然而由于立法题,也有其特性问题,为了真正解决用户知情权被“伪保障”的问题,既要解决共性问题也要解决特性问题。因此,本文致力于算法新闻中的用户知情权研究,更希望为解决用户知情权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探索出一条光明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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