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的数据安全治理
2021-03-03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海南大学未来法治研究团队负责人阎二鹏
民主与法制 2021年47期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海南大学“未来法治”研究团队负责人 阎二鹏
随着信息和技术革命的推进,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后疫情时期撬动经济增长的新杠杆,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等经济新业态在全球范围内加速发展,经济贸易全球化推动了数据在不同国家之间交互、流动,据估算,到2025年,跨境数据流动产生的增加值将达到11万亿美元。而数据作为数字经济得以扩张的驱动因素,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并列的生产要素获得了数字经济的核心地位,亦是一种必然。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发布,明确“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与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相伴而生的是,随着数据分析和挖掘能力的迅速提升,数据作为国家重要战略资源使得数据安全风险日益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亦应当成为数据安全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指引。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但当前理论及实务界对数据安全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理念的内部逻辑关联形态、数据安全的特性等问题仍有较多争议,与数据安全治理领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需要在科学把握数据安全的特性的基础上,细致梳理其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部逻辑关联,进而为数据安全治理提供宏观路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