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履行地规则在诉请给付货币案件中的适用
2021-03-02杨蕾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7期
杨蕾
摘 要:合同履行地规则是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维护当事人利益及设计诉讼策略意义重大。适用合同履行地规则的前提为“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给付之诉”,应注意“合同履行地”并非“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诉请给付货币案件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明确不同的争议标的,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法院。此外,争议标的为从合同义务、不同类型争议标的并存及给付与非给付之诉并存等特殊的诉请给付货币案件中,如何适用合同履行地规则需做深入的分析论证。
关键词:合同履行地;诉请给付货币;管辖法院;争议标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07.0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以下简称“合同履行地规则”)中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实务中存在诸如以诉请为给付货币而要求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片面理解。因此,本文结合最高院的理解与适用及各地法院裁判案例等,就“合同履行地規则”在诉请给付货币案件中的适用展开具体讨论。
1 合同履行地规则的适用前提
合同履行地规则的适用前提为“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给付之诉”,这里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规则的第一句明确规定适用前提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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