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裁判权的配置方式
——评人民陪审制度设计
2021-03-01陆华清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规则
陆华清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视角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历史时代。从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算起,这场改革完善之旅历经了16年左右的光景。即便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部署算起,也已耗用了6年时间。就此而言,改革者对于该制度的完善至少在态度上是审慎的、耐心的。究其缘由,这是因为(在中国)陪审制度被附加了远高于其司法价值的政治期待[1]。总体而言,以一部完整法律的形式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确立下来,无论是对于该制度本身,还是对于整个法律体系,其影响和意义都是十分巨大的。
从理论上讲,普通民众参与审判,是参与政治权力运作的一种重要途径[2]。这是“民主”的本质要求[3]。不仅如此,这种政治参与应当以平等原则为基础,唯有平等的政治参与才符合“民主”的应有之义[4]。以此为前提,普通民众所参与的还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政治权力运作,即裁判权的行使[5]。所谓裁判权,大体是指“对当事方所提起的诉讼争议事项进行听审并作出决定的权力”(1)参见Henry Campbell M.A.,Black’s Law Dictionary,West Publishing Co.,2010,p.1038。。据此,行使裁判权主要涉及认知评价与决策问题。综上可知,陪审制度需要回应民众参与审判和理性认知评价与决策两个方面的关切。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陪审制度是一种借助民主方式以实现相应认知和决策功能的机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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