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品法律保护的国际现状及启示
2021-02-28黄城
中国国情国力 2021年1期
黄城
湛庐文化和微软曾在2017年5月合作推出了一部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它最大的亮点在于其“作者”并非人类,而是人工智能产品——微软小冰,由此引发了人们的热烈探讨。如今,更为多样的人工智能作品已经出现,如索尼公司的“Flow Machines”写了一首充满披头士风格的歌——《爸爸的车》,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的“Watson”为悬疑恐怖电影《摩根》(Morgan)制作了一部“认知电影预告片”,微软的人工智能“伦勃朗”在分析了三百多幅伦勃朗的画作后创作出了与伦勃朗本人画作风格极度相似的《下一个伦勃朗》。美国“叙事科学”公司(Narrative Science)甚至认为,不久之后绝大部分的新闻稿件将由人工智能完成。可见,人类正在进入人工智能作品的时代。全球化背景下,面对人工智能作品对人类的共同冲击,各国间立法规制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是必不可少的。本文旨在通过借鉴国外经验以为我国法律规制人工智能作品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人工智能作品法律保护的国际现状
(一)英国
目前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中,只有英国对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英国在其1988年制定的《版权法》第九条第三款中,将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对该作品的创作进行必要安排的人。对该条款中的“计算机生成的文字、喜剧、音乐或艺术作品”,限定为在没有人参与和干预的情况下,由计算机环境自行生成的作品。且人工智能作品的保护期不同于一般作品,为其发表之日起到发表当年起算的50年后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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