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是否存在税收流失风险?
2021-02-25苍岚张淑翠关兵
中国计算机报 2021年4期
苍岚 张淑翠 关兵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规模呈指数型增长,数据正成为资本、劳动力、土地之后的又一生产要素。各国已逐渐认识到数据能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数字服务税等与数据课税相关的问题随之成为研究焦点。数字经济催生了海量数据,而数据带来的经济利益,应按税收普遍、公平等原则,对数据直接受益主体进行征税。目前,世界主要经济体已陆续出台了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税收政策,我国也应跟踪分析其进展,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为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数据可产生经济利益
应被纳入税收体系范围
根据提供主体的不同,数字经济中数据可分为四大类:政府数据、企业数据、科研数据和个人数据。这四类数据信息并非相互独立或封闭存在,而是在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相互交叉、内在牵连。例如,借助互联网平台等载体,互联网企业能够获取用户基本信息等原始数据,进而产生大量的衍生数据或增值数据。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企业在通过数据获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部分传统的线下经营带来较大冲击。在利益分配日益失衡的情况下,有必要按照税收普遍、公平等原则,对数据直接受益主体进行征税,以确保线上线下经济平衡发展。
数据作为生产资料参与服务过程产生经济利益。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加速推动着数据在生产制造、信息服务等领域广泛应用,为相关产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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