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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性质

2021-02-25姚鹤徽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创作游戏

姚鹤徽,张 倩

(1.2.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根据《2019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的数据,2019年我国网络游戏实际销售收入达2308.8亿元,同比增长7.7%;游戏用户规模达6.4亿人,同比增长2.5%。[1]可见,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产业,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然而,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却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较为突出且目前依然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是网络游戏画面是否属于作品以及属于何种作品类型。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游戏的定位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观点。例如,在2015年“耀宇诉斗鱼”案中,对于涉案游戏比赛画面是否属于作品这一问题,法院认为“涉案游戏画面系对进行中的比赛情况的一种客观、直观的表现形式,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该画面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①参见(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号判决书。与之相反,2018年“梦幻西游2”案,在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涉案游戏画面是否构成类电影作品问题上,法院肯定涉案游戏画面属于作品,并将其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②参见(2018)粤民终137号判决书。司法实践观点如此不同,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给当事人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相关纠纷带来了困难。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网络游戏画面在著作权法上的性质进行研究,通过分析理论观点和实务判决,明确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性质,并提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以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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