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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视阈下赂选的本质、原因及对策

2021-02-18黄稳书丁燕秋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0期

黄稳书 丁燕秋

摘要:村委会选举中赂选现象越来越成为人们密切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厘清村委会选举中赂选的本质、原因,从而找到防止和杜绝村委会选举中赂选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村民自治  赂选  法治  德治

习近平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这一科学思想为村民自治指明了正确的发展方向。对村委会选举中赂选的本质、原因及对策进行理性的考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十分深远的理论意义。

一、村委会选举中赂选的本质

要从村民自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三个不同的维度建构一个适合中国现代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实际需要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必须首先厘清村委会选举中赂选的本质。

村民与村民之间常常因为左邻右舍的土地相邻权、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矛盾纠纷而对簿公堂,但也客观存在着村民动辄上访、反复纠缠闹事的暗流涌动,对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危害是无法估计的。“基于基层治理的视角,普通纠纷尽管类型多样、数量较大,但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并不很大,而动辄上访、反复纠缠闹事的当事人及家属成为基层治理中社会矛盾化解的难点,这正是学者所探讨的‘不出事’与‘闹大’逻辑相互作用的交叉点。”[2]

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日益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交汇点,处在风口浪尖上,而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村民如果打官司打赢了就心满意足了,如果打官司打输了就没完没了的上诉、申诉、上访、纠缠闹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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