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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财产租赁合同研究

2021-02-18包布和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0期

包布和

导师:特.门德赛汗

一、财产租赁合同概述

财产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而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关系。财产租赁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在财产租赁合同中一方交付租赁物,另一方支付租金,二者之间形成对待给付关系。租赁物即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有体物的具体组成部分,例如,将住宅的外墙出租可以用作广告背景或装饰背景墙。财产租赁合同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不是租赁物的所有者。

二、财产租赁合同当事人义务

1. 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给付的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用途。根据《蒙古国民法典》第287条第2款、第288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财产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保证交付的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也就是说出租人应当依据《蒙古国民法典》第89条第1款到第4款规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使承租人按约定能够正常使用、收益,即交付的标的物须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如果是长期的继续性合同,根据《蒙古国民法典》第288条第1款第1项规定,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方式使用租赁物。

(2)出租人承担维修、维护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依約定方式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磨损及毁损风险,由出租人承担。而超出正常使用而产生的磨损、毁损,根据《蒙古国民法典》第289条第1款第4项规定,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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