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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返现”的违法性及其法律规制

2021-02-18吴博文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0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摘要:商业信用评价体系在电商交易中发挥着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评判经营者经营信用的重要作用。但电商以“好评返现”方式诱导消费者作出好评,其规避信用评价机制监管的不正当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交易市场安全稳定。需完善行业规范、强化电商市场监管、厘清消费者“好评”权责并加以规制。

关键词:好评返现;违法性;法律规制

一、“好评返现”违法性

“好评返现”是电商经营者以转账、退款等形式诱导消费者对所购商品做出“好评”获得“返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背离了电商平台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以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不平等地位的初衷,损害了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等,阻碍了消费者作出“好评”后的维权请求0,造成了电商交易市场的秩序混乱。

(一)不正当商业竞争

电商经营者多采用“好评返现”卡片同消费者所购商品共同邮寄的方式,以“返现”吸引消费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扰乱网购平台信用评价体系正常运行,致使消费者无法对商品作出正确判别,以此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迫使部分合法经营者“同流合污”或经逆淘汰出局,造成市场竞争秩序恶性循环,冲击阻碍了市场生态机制长效运行。

(二)违背诚实信用

电商经营者置放的卡片可视为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要约,只需消费者按卡片要求作出实际履行“好评”的行为,其便自愿负担上“返现”义务的法锁。但“合同”的達成,在根本上违背《民法典》的诚信原则。而消费者依据“好评”购买商品系因他人“恶意串通欺诈”订立买卖合同的可撤销行为,对电商交易安全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三)损害“好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行使其购买商品后的评价权利前,需先确认收货后方触发平台评价机制。而在这一过程中,电商商家一般会以卡片或发消息的形式提示、催促消费者,告知、引诱消费者做出“好评”后即可获得“现金”,大多数消费者在并未充分检验商品质量后即因“返现”做出“好评”。而大多数商品的质量好坏不能通过简单的外观检查就能得出,需要经使用、体验后才能知晓是否存有瑕疵缺陷。已在评价机制中做出“好评”的消费者,平台默认其以“好评”的方式明示确认所购商品符合交付条件。消费者在日后发现所购商品服务存在产品瑕疵而要求退货赔偿时,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收货使用且作出“好评”为由进行抗辩、推托,加重了消费者维权负担。

对于不为“返现”诱惑,对商品作出客观评价的消费者,经营者已预先将“返现”的支出计算在商品售价中,使得此类消费者要获得同样商品服务需支付比获得“返现”消费者更高的价金,实质上违背了公平原则。

二、“好评返现”责任分析

“好评返现”违背市场交易逻辑,危害市场交易安全,因此厘清电商平台、电商经营者及消费者责任对规制该行为至关重要。

(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责任

在电商交易中,电商平台处于居间服务提供者地位,承担了审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市场,管控商品交易信息推送,发布商品广告等职责 。电商平台作为电商经济活动的平台提供者、管理者,大部分制定了各自的监管规则,如《淘宝网店铺自营销活动规则》、《拼多多商家客户服务管理规制》等,其对平台内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有相应的处理义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

经营者在进行商业行为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除完成交付商品服务的主合同义务外,还需及时、完整、客观地告知消费者关于所提供商品服务基本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不得利用“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宣传。电商交易中,经营者有实施“好评返现”行为的,应当要求其停止“返现”、消除“好评”影响及缴纳罚款等处罚。

(三)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责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服务后,有权依据自身感受对所购商品服务在电商服务平台评价系统中做出客观评价。因电商交易的虚拟性,特殊性,电商服务平台评价系统在电商交易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其在为消费者选购商品服务提供参考信息的同时,也为系统对电商经营者进行信用评定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因此,消费者在行使其对所购商品服务评价的权利时,应当保证自身评价内容的客观、真实,履行诚实信用的评价义务。

三、“好评返现”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行业监管规范

“好评返现”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泛滥及其蝴蝶效应,已严重威胁到了电商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及市场安全,因此立法机关可针对“好评返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制,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法律依据,以避免法律实践无法可依0。达到针对互联网电商交易的有效监督、管理目的。

(二)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电商平台内部自我监管市场主体作用,将商品评价纳入平台监管内容,达到对消费者、交易市场的保护目的。同时增加电商平台作为管理者对电商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义务,督促平台加大内部管理力度。

此外还应考虑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减少对电商市场不正当的干预行为,尝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电商平台、商家、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参与,共同搭建、管理“电商阳光平台”。消费者等市场交易主体对电商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阳光平台”处理、公示商家不正当行为。当“阳光平台”不能处理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行政监管机构再予以介入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 厘清消费者“好评”权责

电商交易中已购买商品消费者的客观评价,是有购买意愿消费者了解该商品的重要参考信息。厘清消费者“好评”权责有助于发挥电商评价机制参考性作用。

在保障消费者对所购买商品、服务作出客观评价的同时,还应要求消费者履行客观反映商品服务使用感受等信息的义务。避免经营者利用“返现”操纵消费者评价,强化消费者主人翁责任意识,让其参与到抵制不正当竞争活动中,避免沦为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工具0。但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应以法律的责任义务做苛责要求,可以尝试在电商平台、“阳光平台”中开辟路径,如针对“好评返现”商家进行有奖举报;针对当消费者恶意评价有奖举报 。平台结合举报频次、信用资质、数额等因素进行评判,在调查后公示处理结果。

四、结语

电商经营者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权益,破坏了互联网电商的市场管理秩序。本文对“好评返现”问题进行分析,厘清相关主体责任,为规制此行为作出构想,以期帮助构建良好的电商经济环境。

参考文献:

[1]梁莹.“好评返现”行为的违法性分析及规制路径——兼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之缺漏[J].对外经贸,2018(06):121-125.

[2]滕亚为, 崔梦豪. 网络购物中“好评返现”行为的法律规制[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第29卷(3):23-28,41.

[3]康依媚, 李毅, 刘欢. 网络购物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研究——以淘宝网“好评返现”为例[J]. 决策与信息, 2014, (12):36-37.

简介:吴博文(1997—),男,汉,四川资中人,硕士研究生,西南石油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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