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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的模糊性

2021-02-18黄文斌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1年14期

摘要:追求法律的明确性和安全性历来就是成文法制定所要达到之目的,可以说立法语言的灵魂在于准确性,但是成文法的制定不可避免地适用模糊语言。本文以立法语言模糊性研究范式之法学范式的研究进路为主,对于立法语言产生模糊性的原因进行阐释,认为精确语言和模糊语言是相辅相成的, 以哈特的“开放结构”为理论,并结合法律解释方法,探讨立法语言模糊性对司法实践之影响,并进一步探讨在成文法制定中消除过度模糊之方法,以期对成文法立法中的立法语言技术与法律修辞技术有所脾益。

关键词:立法语言;模糊性;开放结构;过度模糊

一、立法語言模糊性的概念

如果一项表达的适用存在边际的情形,那么该表达就是模糊的。对模糊性所作的大多数论述旨在解释边际情形为何。H.P.格莱斯(H. P. Grice) 对“模糊的”一词所作的模糊定正如上述观点:“说一项表达是模糊的(从‘模糊'一词的广义上看),大致说来很可能意思是说,(实际上或可能)存在这样一些情形,即一个人就是不知道是应该适用该项表达还是应该将其保留不予适用,而且他之所以不知道,不是由于他对事实的无知。”1从格莱斯的定义可以看出,他对“模糊的”一词所做的定义是广义的,包括了语义模糊”与“语用模糊”,前者指不知道使用该语词的陈述是否正确;后者指不知道在当时的情境下作出这一陈述是否恰当。而在法学范式的理解语境下,"模糊语词"概念带有某些领域性特征,即基于日常生活语义范围和语言规则而来,但其自身又有一些独特的语义范围与语言规则,特别是法律语境中的类别判断具有较强的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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