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地区中国公民跨境网络犯罪及治理研究
2021-02-17马忠红
南洋问题研究 2021年4期
庄 华,马忠红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440;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引言
中国网络犯罪形势日趋严峻,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犯罪成为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跨境网络犯罪增长迅速。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闻称,“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网络犯罪(含利用网络和利用电信实施的犯罪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14.2万人,同比上升47.9%”,“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和赌博犯罪持续高发,2020年已占网络犯罪总数的64.4%……出境实施网络犯罪的人数超过上一年的2倍”。[1]
对“网络犯罪”的定义,人们向来莫衷一是。国际上较典型的定义是,“以信息和通信技术为目标或使用这些设备的犯罪活动”[2],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对象说”和“工具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4年5月发布《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既包含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案件,也包含以此为手段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犯罪案件,还包含了利用网络实施的其他各类犯罪案件,因此也涵盖了“对象说”和“工具说”的各种形态。202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指出,“网络犯罪”是“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因此,中国官方关于网络犯罪的常见定义,不仅包含有“对象说”和“工具说”的双层含义,还有不断扩大网络犯罪外延的趋势。根据前文最高检发布的数据,网络诈骗(1)由于电信与网络作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界限正被打破,本文所称的“网络犯罪”,包含通过网络和电信渠道实施的犯罪,在论及“网络诈骗”时,与“电信网络诈骗”的含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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