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矛盾分析法的角度看“第一书记”制度
2021-02-13孙珠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8期
李 敏,孙珠琳
(太原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在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在这场战役中,“第一书记”的作用至关重要。
“第一书记”制度是“指第一书记作为党组织派驻到农村加强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制度化安排”[1],是党和国家为脱贫攻坚提出的重大政策支持。2015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第一书记的选任、职责任务、管理考核等提出具体要求。自此,“第一书记”制度开始在农村建设和发展中实现“全覆盖”。当前学术界对于“第一书记”研究多集中于实践探究,理论探索较少。本文拟从矛盾分析法的角度着手,结合当前我国实行“第一书记”制度取得的成绩和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一、“第一书记”制度承认矛盾客观性,揭露矛盾、认识问题
矛盾的客观性是指矛盾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这要求我们承认矛盾、揭露矛盾、分析矛盾,进而处理矛盾。
“第一书记”制度是党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提出的重大支持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大抓基层,推动基层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重要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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