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研究
2021-08-12郭宇燕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8期
关键词:法律
郭宇燕,孟 楠
(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赋予受害第三人一定的事后救济机会,撤销他人之间错误的生效裁判,进而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一直以来呈现的都是两造对立的局面,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法律关系也变得愈发复杂起来,诉讼结果可能会因一方当事人败诉,令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义务,或者加重履行责任,因为我国的事前保障程序不够完善,所以需要事后救济之诉来整治一些乱象的出现。例如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房二卖,双方当事人制作虚假协议,利用离婚诉讼转移财产等情形。因此,民事诉讼法设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实现对第三人的特殊救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虚假诉讼。该撤销之诉对于适格主体限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简称“有独三”)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简称“无独三”),但规定过于模糊,实践操作困难,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理论争议
明确适格原告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运用的关键。但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观点在理论界存在着诸多争议,看法不一。
(一)“否定论”和“肯定论”
关于“有独三”和“无独三”能否作为适格原告的观点大致可以分成两类,即“否定论”和“肯定论”。
“否定论”被大多数学者所主张,该观点认为“有独三”和“无独三”都不属于适格的原告,而应当是对判决结果有事实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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