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权限扩大到专业性调解组织
2021-02-13陶建国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制度
闫 珂,陶建国
(河北大学 法学院,河北 保定071002)
我国存在三个领域的仲裁制度,即普通民商事仲裁、劳动纠纷仲裁与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上述三种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本文所讨论的仲裁仅指普通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现代社会中与诉讼、调解等并行存在的解决纠纷手段,具有专业性、快捷性、保密性、经济性、灵活性等特点。充分发挥仲裁在处理民商事纠纷方面的作用对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公正及时解决社会矛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于1994年8月,1995年9月实施。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只有依据仲裁法设立于各地的仲裁委员会拥有仲裁权限,其他纠纷解决机构不得开展仲裁业务。可以说我国仲裁法适用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最新需要。从世界范围来看,仲裁制度发达国家的仲裁权限享有主体呈现多元性,一些解决民事纠纷的非司法机构如调解组织可以依法进行仲裁。仲裁主体的多元化很好体现了仲裁的民间性以及仲裁制度发展的民间推动,为国民选择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手段提供了更为便利的环境。
在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扩充国民权利救济路径的社会大背景下,我国应当以满足人民日益变化的生活需要为着眼点,重新审视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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