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之思考
——以恢复型司法理念为视角
2021-02-13于鸿峣王建军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制度
于鸿峣,王建军
(1.河北大学 法学院,河北 保定071002;2.石家庄井陉矿区 检察院,河北 石家庄050100)
一、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地位之厘清
(一)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刑事追诉中的提倡
传统刑事司法模式所反映出的是一种报应性的司法理念,报应性司法理念认为犯罪是对现有的国家秩序和权威的一种侵犯,是犯罪者与国家的一种冲突对立。犯罪者的行为对国家现有秩序进行了破坏,该行为最主要的被害者是国家,因此应当由国家通过公权力的追诉并运用刑罚的手段对犯罪者进行制裁。这具体表现在由国家创立检察制度,通过检察官代表国家对犯罪者进行追诉,即以国家为本位,垄断着对犯罪者的追诉权。此种理念的缺陷在于,在“国家—犯罪人”的单向报应模式下,犯罪人所应承担的报应责任通过国家实施的刑罚得到实现,其从犯罪行为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被剥夺。国家作为最主要的受害者,其所应获得的正义结果已得到最大程度上的“满足”。此种传统的报应性司法理念将国家所应当获得的正义放在首要位置,即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首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在国家得到相应的正义结果后,先行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作为个体被害者应获得的正义结果在此刑事追诉过程中也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满足。因此,这就导致个体被害人地位的边缘化,忽视了犯罪者与被害人双方的矛盾,个体被害人内心的正义诉求得不到实质上的满足,仅仅得到数量上形式正义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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