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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条款”在学校内人身损害纠纷中的适用
——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 186条

2021-02-13罗芳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案例学校

罗 芳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法学院,福建 漳州363105)

在学校内发生的人身损害纠纷中,法院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24条①《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决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或损失分担。该条款被称之为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一般条款,或公平分担损失条款。有学者对该条款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提出质疑;[1]也有学者认为,该条款在我国现行的国情下有现实基础,但不宜设定一般条款,应制定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的特殊条款。[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 186条②《民法典》第1 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沿袭了这一条款,并在具体内容上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结合《民法典》第1 186条及《民法典》其他相关条款,法院在审理学校内发生的人身损害纠纷时,应当谨慎适用公平责任条款。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以《侵权责任法》第24条在学校内人身损害纠纷中的适用为切入,分析现有案例在法律适用上的问题,进而探讨《民法典》对公平责任条款的修正。本文共搜集9个发生在学校内的人身损害案件,其中3个案件③案例1-1一审案号:(2016)宁0 105民初12号;二审案号:(2016)宁01民终1 386号。案例1-2一审案号:(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 943号;二审案号:(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 046号。案例1-3一审案号:(2017)津0 118民初5 838号;二审案号:(2018)津01民终938号。中,受害人系在学校内运动时落地或晕倒导致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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